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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動投案者從寬處理要考慮哪些因素

周勇

2020年06月16日09:0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對主動投案者從寬處理要考慮哪些因素

紀檢監察機關對主動投案者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紀檢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運用。適用從寬處理能否精准把握政策、精准執紀執法,直接影響主動投案從寬制度的功能發揮和價值體現。

重點考察悔錯態度和誠意。主動投案並非當然從寬處理。投案后是否如實說明問題,直接決定該制度設計的效率價值能否得以體現,因此,需結合被審查調查人到案后如實說明違紀違法或犯罪事實的情況判斷。具體來說,主觀上,認錯悔罪要自願、真實。主動投案必須基於真實意願,反思悔錯真誠,不能假借主動投案另有所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若表面投案,暗中卻串供,毀滅、偽造証據或隱匿、轉移財產,不宜從寬處理。客觀上,交代內容要全面、穩定。若存在僅交代部分違紀違法事實,隻交代小問題以掩蓋大問題、交代違紀問題以掩蓋犯罪問題等情況,不僅未給審查調查工作帶來便利,甚至阻礙審查調查工作的開展,不宜從寬處理。如貴州省某縣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余萬元。在紀檢監察機關初核前,她主動投案上交了23萬元違紀違法所得,並未全面如實說明其違紀違法事實,不能對其從寬處理。

既有証據要求和証明標准不能降。要按照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全面客觀收集能認定主動或自動投案、如實說明或交代、自首等量紀量刑方面的証據,如主動投案者的首次筆錄,是其能否適用寬大處理政策或自首情節的重要依據。為保証案件質量,減少對被審查調查人的依賴,防止被審查調查人陳述前后不一致,甚至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翻供,除要收集被審查調查人陳述、証人証言等言詞証據外,還應當注重收集書証、物証等客觀性較強的証據。違紀違法案件要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証據確實充分”的原則,移送司法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嚴格堅持刑事審判標准,對主動投案案件依然如此。

對主動投案者符合從寬處理情形的,應採取何種方式從寬,需依規依紀依法准確適用。在程序方面,對主動投案者可採取相對寬緩的方式進行審查調查,如對符合條件的可以用“走讀式”談話代替留置措施等。在實體方面,一般違紀違法案件,對符合主動投案從寬處理的被審查調查人,要體現寬嚴相濟的執紀理念,規范精准運用“四種形態”,依規依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綜合考慮其行為性質、情節、后果、時間節點、認錯悔錯情況及配合審查調查的態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終確定適用哪一種形態。

主動投案既包括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人員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職務犯罪人員向監察機關自動投案的情形。對於前者,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等對其從輕、減輕處分,如貴州省某市某法院黨員苟某某於2019年7月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交代其涉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的問題,經審查,認定其屬於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問題,可以減輕處分,從寬處理,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若主動投案者涉嫌職務犯罪被移送司法,監察機關可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由司法機關考慮投案時間、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認定。(作者單位:貴州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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