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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嘗到甜頭 他由"接受"變為"克扣"

2020年06月01日08:24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以案為鑒︱嘗到甜頭 他由"接受"變為"克扣"

基層黨支部書記,本應是群眾脫貧致富的帶頭人,但如果把心思用在中飽私囊上,把目光盯在惠民資金上,必將受到群眾的唾棄和黨紀國法的嚴懲。河南省通許縣練城鄉李庄村黨支部原書記徐好軍,就是這樣一個典型。

2015年,李庄村危房改造實施過程中,徐好軍在幫助群眾申請危房改造資金后,對3戶群眾送來的“好處費”欣然接受。嘗到甜頭的他,“敏銳”地嗅到了其中有利可圖,態度開始從“被動接受”向“直接克扣”轉變。對另外3戶群眾申請的危房改造資金不同程度私自克扣,據為己有。

“連連得手”的徐好軍在隨后的危房改造工作中,再一次改變手段和策略,變本加厲撬取危房改造資金。2016年,李庄村共申報實施危房改造21戶。他抓住“利好”機會,找到“相熟”的施工隊,對其中的14戶危房戶統一進行改造。危房改造款撥付后,在群眾不知情的情況下,徐好軍直接從配套資金支取給施工方41200元,剩余的16300元全部裝進自己腰包。

除統一改造的14戶外,徐好軍對其他自行改造戶也是“雁過拔毛”。在該村單獨改造戶李某某完成危房改造,4500元補助款到賬后,徐好軍主動上門索取戶主的身份証和存折,自行取走現金並私自克扣500元據為己有。

2019年6月,因利用職務便利,侵吞17戶危房改造資金累計19920元,徐好軍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徐好軍案件是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件,通過侵佔、截留、克扣的形式,在危房改造資金上動心思、想點子,最終受到了黨紀的嚴懲。”河南省通許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田曉旻接受採訪時表示,作為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要緊盯發生在基層的侵害群眾利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露頭就打,回頭再敲,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以鐵的紀律解民憂、護民利,不斷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縱觀徐好軍案件看似簡單,違紀違法手段“單一、粗放”,但從中也讓我們看到扶貧領域惠民政策落實的一些“漏洞”。一方面村組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私欲膨脹。村級組織是各種惠農政策、惠農資金的落實落地的“最后一公裡”。事關群眾利益的危房改造資金、低保金、五保金、土地補償金等等都要經過村級組織逐級上報,逐級審核。一些村干部法制觀念淡薄,認為過程中向群眾收取一點辛苦費,算不上違法就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信息公開不規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其中包含了“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等五項必須公開的內容,接受村民的查詢。顯而易見,危房改造資金屬於涉及村民利益和普遍關注的問題,理應通過村務公開的形式,接受群眾監督。但從徐好軍貪污侵佔、吃拿卡要危房改造資金的行為來看,村務公開必定是挂在牆上、說在嘴上的口頭承諾。

今年是全面脫貧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決勝之年。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集中整治貧困地區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精准施治影響脫貧攻堅質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肅懲治貪污侵佔、吃拿卡要、優親厚友等問題,特別是從嚴從快查處弄虛作假問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執行扶貧惠民資金發放到哪裡,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裡,在加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的同時,做好審查調查“后半篇文章”,強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讓全體黨員干部深刻認識到“紀律不是‘稻草人’,是帶電的‘高壓線’”,隻要敢動扶貧“奶酪”,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4月18日,徐好軍因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經查,徐好軍在擔任村支書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協助鄉人民政府開展危房改造工作過程中,通過自取或者克扣等方式侵吞17戶危房改造資金,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對犯貪污受賄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鑒於其有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等情形。2019年6月5日,通許縣紀委監委給予徐好軍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收繳違紀所得。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証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張祎鑫)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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