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德水
2020年03月24日08:37 來源:檢察日報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指出:“要用嚴明的紀律維護制度,增強紀律約束力和制度執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當前突出的問題在於很多制度沒得到嚴格執行。”“誠然,我們的制度體系還要完善,但當前突出的問題在於很多制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如果現有的制度執行不好,再搞新的制度也是白搭。”
強化制度執行力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有力抓手
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既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內法規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總結全面從嚴治黨的成功經驗,把管黨治黨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法規制度,使黨內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兩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著力加強紀律建設﹔將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修訂為廉潔自律准則﹔緊緊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制定問責條例並予以修訂……一系列具有標志性、關鍵性、引導性的制度陸續出台,進一步夯實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基礎。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包括建立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完善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健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各項制度,健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制度等等,將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然而,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看,一些領導干部之所以違法違紀,主要是因為制度執行不到位,甚至破壞制度和規矩。當前,在個體執行制度層面,有的人對制度缺乏敬畏,不按照制度行事,甚至隨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方百計鑽制度空子、打擦邊球﹔還有的人極力逃避制度的監管。在組織執行層面,最容易遇到的問題是選擇性執行,即選擇執行那些符合自身利益的條款,不執行自身利益受損的部分﹔替代性執行,即有意降低執行標准,不嚴格遵循制度程序,搞暗箱操作﹔表面性執行,即在口頭上表示執行,但實質上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隻有強化制度執行力,才能推進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扎實發展,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使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強化制度意識是提高制度執行力的前提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堅持思想教育先行,通過廣泛深入宣傳教育,使尊崇制度的理念深入人心,讓廣大黨員干部深刻認識制度的價值、領會制度的精神、熟知制度的內容,強化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崇規意識、守規意識、執規意識,真正從內心深處敬畏和認同法規制度,形成遵規守紀的思想自覺。
在執行制度時,要教育引導各級領導干部堅決破除形形色色的特權思維和特權思想,牢固樹立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大力培育明法紀、知敬畏、存戒懼的制度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動建設具有當代中國共產黨人鮮明特色的政治文化,努力形成“以遵守制度為榮、以違反制度為恥”的文化氛圍。
黨員干部要養成自覺依照黨章黨規黨紀辦事的習慣,用黨章黨規黨紀去衡量和約束自己的言行。要堅決做到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任何情況下,都心中有戒、行有所止。要自覺維護制度權威,從自身做起,主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帶頭遵守制度,帶頭執行制度,決不能做選擇、搞變通、打折扣。
強化監督檢查是制度執行的關鍵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完善全覆蓋的制度執行監督機制,強化日常督察和專項檢查。要把制度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內容,推動干部嚴格按照制度履職盡責、善於運用制度謀事干事。”當前,要發揮政治監督作用,從講政治高度對制度執行進行監督,把制度執行情況作為是否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內容。
要發揮日常監督作用,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監督,推進制度執行監督與督促檢查、巡視巡察等工作的有機銜接,環環相扣、緊密銜接。要體現抓早抓小,從點滴抓起,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對於制度執行中存在的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逐項查找根源,逐個復核復評,落實到具體人、具體事,將問題一個一個解決。
要創新制度評估機制,針對制度執行中的卡點、堵點、焦點,通過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個案分析、座談研討等方式,對制度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專項評估,全面了解制度執行的實際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以及制度貫徹執行的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等,從而實現制度制定機制、清理機制、備案機制和評估機制的協同發展。
要重視制度執行監督結果的應用,將制度執行監督結果與黨員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相關聯,將制度執行監督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使制度執行監督對各級黨組織、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發揮切實影響力。要把監督貫穿於制度執行全過程,構建全覆蓋的制度執行監督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強大監督合力,織密監督網。
要提高制度執行的透明度,不僅公開制度執行結果,而且公開制度執行過程,以詳盡的公開強化並規范制度的執行,採用易於接受的公開方式,提高公開質量,強化監督作用。
強化問責是制度執行的保障
各級領導干部是制度執行的責任主體,是體現國家治理能力的“關鍵少數”。要發揮好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以表率作用帶動制度執行,形成以上率下的“頭雁效應”。
問責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也是強化制度執行的重錘。要突出問責的精准性,堅持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等原則,緊盯制度執行的關鍵領域和關鍵環節,綜合考慮事實証據情況、主客觀條件、處理效果等因素,實施精准問責,切中制度執行難題的命門,堅決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真正使制度成為硬約束。
要突出問責的威懾性,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嚴肅問責嚴重破壞制度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等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僅查處直接責任人,還要追究相關領導人員責任,切實維護制度的權威性。
要突出問責的有效性,充分運用好“四種形態”,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以問責喚醒全黨同志的制度執行意識,倒逼黨員領導干部執行制度。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制度執行強大推動力。”要對各項制度執行責任制作出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責的具體規定,以有效問責強化制度執行,既追究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也追究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既追究直接責任,也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作者系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系201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的評估機制建設及優化路徑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9BDJ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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