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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問責須厘清四組關系

2020年03月05日08:2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精准問責須厘清四組關系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多名黨員干部因不擔當、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履職不力問題被嚴肅問責,把問責制度再次帶入公眾視野。問責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精准有效用好問責利器,對於助力疫情防控,提升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如何把問責利器運用好?須厘清以下四組關系。

  問責和追究責任

  精准有效用好問責利器,首先必須要厘清問責與追究責任的不同。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問責”是“追究責任”的意思,對象是當事人﹔而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問責問的是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問責的法定含義顯然要比字面含義要窄,隻有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才能稱作“問責”。我們通常說的“問責”指的是問責法定含義。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被問責不代表要免除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比如,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根據不同人員的身份和職責,按照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原則,直接責任人員、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均要依主體、行為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受到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有權必有責,失責要擔當。問責強調的是領導責任,領導干部職位越高,責任越重。當發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件、事故,讓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對決策失誤或者應急處置不力承擔領導責任,是基於領導角色。雖然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不起決定性作用,但與損失或者后果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是損失或者后果發生的重要條件,由其承擔責任,有助於強化責任意識,使其不僅要做到嚴於律己、正確授權,而且要嚴於律他、善於監督。

  領導責任本質上是一種間接責任。實踐中,領導責任的含義非常廣泛,既包括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對其所管轄領域內出現重大事故、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或阻止危害繼續蔓延而承擔的不利后果,也包括對其下屬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出現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因監督不力而承擔的后果責任。對於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自身直接從事違紀違法行為的,將要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刑法的追究,此時承擔的則是直接責任。

  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

  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否影響其后續責任承擔,責任分為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黨的領導干部或領導人員直接從事違紀違法行為與因其領導不力引發的失職失責行為,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差異較大。前者往往是因為黨的領導干部、領導人員存在故意或過失,依據“責任自負”原則而承擔的一種責任,但領導責任往往是一種間接責任。黨的領導干部、領導人員主要擔負統籌安排、協調管理等職責,實踐中很難直接依據故意或過失的標准來認定其主觀過錯程度。但可以通過法律預先設定黨的領導干部、領導人員對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事故負有過失責任。同時也設定免責理由,對於黨的領導干部、領導人員能夠在法定范圍內提出抗辯理由並成立的,將給予免責。

  黨內問責和監察問責

  黨內問責和監察問責是問責制度的兩大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有機統一。從適用對象上看,黨內問責對象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而監察問責既涵蓋了黨員領導干部,又包含了非黨員領導干部,但限於行使公權力的領導干部個人。在問責的對象上二者既有重疊部分,又各有側重、相互補充。在實踐中,同一問責事件,黨內問責和監察問責可能同時存在,問責對象確定及問責決定要分別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為依據,兩者不能互相替代,這也是實現黨內問責與監察問責同向發力、黨紀國法雙施雙守的必然要求。

  (曹鎏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國家監察與反腐敗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責編:謝忱、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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