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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解讀

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王薇

2020年02月26日14:5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誣告陷害行為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擾亂舉報秩序,浪費監督執紀執法資源,損害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新制定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保障合法權利作為一項重要原則,並設專章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作出規定,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營造黨員、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又強調規范檢舉控告秩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一是對誣告陷害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檢舉控告是每名黨員、群眾的權利,但檢舉控告也應符合正當規范程序,反映情況要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規則》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對誣告陷害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有利於引導檢舉控告人依法有序監督,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規則》還強調,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這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正確處理舉報、錯告與誣告的關系,防止隨意認定誣告陷害,從而保護黨員、群眾監督的積極性。

二是明確對誣告陷害的嚴肅處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也規定,黨組織對於不負責地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規則》貫徹上述要求,強調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對屬於誣告陷害的,要求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特別是對於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應當從重處理。同時,《規則》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獎勵、資格等不當利益,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這些規定體現了“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有利於維護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

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機制。《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要求,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也規定,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實際工作中,有的同志因為積極工作,動了別人的“奶酪”,得罪了某些人,就容易發生被誣告陷害的事情,這是讓真正干事的同志最痛苦的事情。對誣告陷害最大減量化,是反腐倡廉工作一個很重要的方面。紀檢監察機關不僅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還要為受到誣告、錯告的黨員干部主持公道、澄清正名,保護他們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對此,《規則》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批准后可以採取發函說明、當面說明、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對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及時糾正。同時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做好被誣告陷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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