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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解讀

提倡和鼓勵實名檢舉控告

杜冬冬

2020年02月26日14:5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提倡和鼓勵實名檢舉控告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專章規定“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復”。《規則》作出這樣的制度設計,強調提倡和鼓勵實名檢舉控告,有著深層次的價值考量和現實針對性。一是實名檢舉控告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提高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效率,深入開展核實調查工作,更好地將檢舉控告人的相關檢舉控告轉化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實際成果﹔二是實名檢舉控告有助於紀檢監察機關有針對性地開展對檢舉控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三是當黨員、群眾署真實姓名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自己的檢舉控告時,一般而言也會更加地認真負責。因此,提倡和鼓勵實名檢舉控告並具體規定到法規制度中,能夠形成檢舉控告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的積極導向,也是增強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質效的實際舉措。《規則》根據上位黨內法規,對處理實名檢舉控告作出細化規定。

對實名檢舉控告作出界定。《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規則》明確規定,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於實名檢舉控告。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可以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核實是否屬於實名檢舉控告。並且規定,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証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建立對實名檢舉控告的告知反饋機制。《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對於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並告知其處理結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三條也對以適當方式向實名檢舉控告人反饋辦理情況作出規定。《規則》健全反饋機制,明確規定兩個環節的具體反饋要求,一是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二是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並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並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証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核查處理。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三條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的同時,規定“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規則》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建立獎勵保護機制。《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証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証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處理。《規則》明確實名檢舉控告經查証屬實,對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按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檢舉控告而受到威脅或者侵害,並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商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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