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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解讀

營造黨員、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

陳亞新

2020年02月26日14:4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營造黨員、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黨員、群眾行使監督權利,是黨和國家監督制度的重要方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健全群眾監督制度,保障黨員監督權利。新制定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貫徹上述要求,將保障黨員、群眾行使監督權利作為重要立規目的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的重要原則,通過明確檢舉控告受理范圍、暢通檢舉控告渠道、規定檢舉控告人權利、保障監督權利,以營造黨員、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激發黨員、群眾監督積極性。

明確檢舉控告受理范圍。這是黨員、群眾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的前提。一方面,《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以下3種行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一是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二是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三是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另一方面,《規則》第十三條還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包括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通過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的范圍,使黨員、群眾明確哪些事項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有利於黨員、群眾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暢通檢舉控告渠道。這是黨員、群眾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的有效路徑。一方面,明確黨員、群眾提出檢舉控告的方式。《規則》第七條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檢舉控告人通過以下5種方式提出的檢舉控告應當予以接收: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撥打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電話反映﹔向紀檢監察機關網絡舉報受理平台發送電子材料反映﹔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其他渠道反映。另一方面,強調專設部門和人員接收檢舉控告。《規則》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明確承擔信訪舉報工作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設置接待群眾的場所,公開檢舉控告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公布有關規章制度,歸口接收檢舉控告。此外,《規則》還要求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台,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暢通檢舉控告渠道,更好服務群眾。

規定檢舉控告人權利。《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檢舉控告人享有的6項權利,主要包括:一是申請回避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舉控告人有權“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回避”。第四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需要回避的具體情形,比如: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是被檢舉控告人或者其近親屬﹔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或者近親屬與被檢舉控告問題有利害關系等。二是申請保護權。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檢舉控告人“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第四十九條進一步明確,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檢舉控告而受到威脅或者侵害,並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商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三是獲得表揚或者獎勵權。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檢舉控告人“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証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第二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對實名檢舉控告予以獎勵的2種情形:對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切實保障監督權利。《規則》堅持問題導向,對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中的風險點和關鍵環節作出嚴格規范,切實保障黨員、群眾的監督權利。一是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規則》第四十七條提出了4項具體要求,包括對檢舉控告人信息、檢舉控告內容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開展核查工作﹔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個人信息的,應征得本人同意等。二是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行為。《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被檢舉控告人不得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三是嚴禁擅自追查匿名檢舉控告人身份。《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為,確有需要採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准。(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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