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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有力武器

2020年02月26日08:2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有力武器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在部署2020年工作任務時強調,“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有力武器,以紀法剛性約束推動問題一項一項整改到位。”

紀檢監察建議,即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

早在1994年,中央紀委即在當年3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紀律檢查建議作出具體規定。紀律檢查建議主要是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現的問題,就所涉及的人員或組織,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的處理建議。

監察建議,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1997年全國人大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均有表述。當前所指的監察建議,則是依據2018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之規定,指監察機關依法根據監督、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牢牢抓住監督這個基本職責、第一職責,精准監督、創新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是其履行監督職能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職責。紀檢監察機關在嚴格日常監督和對監督對象進行問責處置的同時,通過制發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督促監督對象所在黨組織或單位通過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切實找到問題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強化制度建設,從而達到管根本、管長遠之功效。

“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既利於‘醫其受病之處’,又推動‘塞其起弊之原’,是深化標本兼治的重要手段。”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劉毅強認為,紀檢監察機關結合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以及信訪舉報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列出問題清單,深入分析原因,找准制度、管理方面的漏洞,向相關單位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建議,明確整改內容、要求和時限,並督促部門單位建章立制,“既是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法的明確要求,也是履行好監督首要職責的有效手段”。

實踐証明,堅持靶向治療,用好用活紀檢監察建議這一有力武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結合日常監督、信訪舉報、巡視巡察反饋和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案發原因和特點,找准廉政風險點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制發紀律檢查建議書或監察建議書,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建議,在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廉政教育、嚴格日常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健全整改長效機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既指“症結”又開“藥方”,既治標又治本,彰顯了綜合監督效果。

當前,在運用紀檢監察建議過程中,仍存在許多亟須改進的地方。有的對紀檢監察建議工作認識不到位,甚至個別單位把紀檢監察建議當作可有可無的輔助手段﹔有的對建議使用不充分,個別紀檢監察機關出於各方面因素的考慮,不願使用紀檢監察建議,該用不用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建議程序內容不規范,在“誰來提、向誰提、提什麼、如何提”問題上,存在程序隨意性大、建議書內容形式不規范問題﹔有的建議執行不得力,“一發了之”“報來即結”“不報不問”這些問題影響了紀檢監察建議的權威和效力。

用好紀檢監察建議是深入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深化標本兼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有效方式。紀檢監察機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指引,不斷加強和規范紀檢監察建議工作。要有針對性地強化監管、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做到懲防結合,使監督工作落到實處﹔要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發揮紀檢監察建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糾偏功能﹔要准確把握紀檢監察建議的具體適用情形,嚴格遵循紀律檢查建議書和監察建議書的制發及審批程序,以審查調查認定的違紀違法案件事實或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查証的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憲法法律法規為准繩,提出合理合法准確的建議﹔要完善跟蹤督查機制,加強日常指導督促和抽查回訪,及時發現問題、督促落實。對落實建議工作敷衍應付、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不按時反饋落實整改情況或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嚴肅追責問責,切實維護紀檢監察建議的嚴肅性權威性。(李欽振)

(責編:謝忱、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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