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18:30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過去我們對一些單位或一些部門,一些作風方面的問題,就好像缺乏一些有效的監督手段。監察法頒布以后,監察建議書就成了我們現在監督工作的有效工具,它很好地豐富了我們對單位部門監督的手段……”
《國家監察》專題片第三集《聚焦脫貧》中,甘肅省扶貧辦收到一份《監察建議書》,明確要求他們在30天內給出反饋意見。甘肅省紀委常委王國建說,這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約束力。
依規依紀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監督的重要方式,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職的體現。監察法頒布施行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責定位,用好用活監察建議,不斷把監察體制改革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依法根據監督、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等共同建構起監察建議的框架體系,明確了監察建議的主體、客體、根據、保障。此外,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九條作出了規定。
對監察建議書的格式、內容等,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出台制度予以明確。比如,監察建議書應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制作,應當統一編號、登記、蓋章,以監委的名義送達有關黨組織或單位﹔監察建議書要寫明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監督、調查所認定的事實、証據、法律依據,提出具體建議,明確建議的回復落實要求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等。
那麼,監察建議是如何提出的呢?
監察法規定,制發監察建議書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建議具有法律效力和嚴肅性、權威性。這也決定了,監察建議不同於一般的工作建議,在制發流程、適用情形、行文內容等方面都有嚴格要求。
按照“誰管轄,誰提出”的原則,監察建議由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其中,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形時,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等等。
監察建議由監察法“背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法律效力。監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與此同時,為避免監察建議書“一發了之”和落實監察建議“點到為止”,各地紀檢監察機關也不斷健全相關機制。上海市紀委監委明確,監察建議書發出后,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被建議黨組織或單位對建議的採納和落實情況,督促、指導被建議黨組織或單位限期整改,並視情對採納和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江蘇省紀委監委要求,各監督檢查室結合日常監督情況和巡視巡察、信訪、案管等相關數據,定期對監察建議落實情況開展專項評估,深入了解整改進度、取得成效、存在問題,並形成評估報告,及時反饋評估結果。(楊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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