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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對違法犯罪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

2019年10月14日08:44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回復選登 | 對違法犯罪黨員,如何給予 黨紀處分?

網友“秋天”問:從紀檢監察機關公布的案件信息中,我們發現,對於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一般是由黨組織先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置。但是,在有的案件中,是先由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處置后再由黨組織進行黨紀處分。請問對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是先給予黨紀處分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置,還是等有關國家機關做出處置后再給予黨紀處分?

這裡,我們結合兩個案例,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典型案例

案例1:黃某,系重慶市大足區海棠新城開發區工作委員會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2013年至2018年,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以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344萬元,涉嫌受賄犯罪。此外,黃某還涉嫌高利轉貸罪。重慶市大足區紀委監委給予黃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案例2:鄧某,系重慶市大足區彌陀小學教師,中共黨員。鄧某因自己號牌為“渝C839Z9”的小轎車違章較多且沒有年檢,為躲避違章檢查,在網上購買了兩個“6”字的磁鐵號牌,並將其中一個貼在自己車牌號的“Z”上,將車牌號變造為“渝C83969”,后鄧某被交警查獲。大足區公安局給予鄧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受到行政處罰后,鄧某被大足區教育工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黨員違法犯罪可能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的,也可能是其他有關機關先行發現的

黨員違法犯罪,可能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的,也可能是其他有關機關先行發現的。比如,案例1中黃某涉嫌受賄犯罪和高利轉貸罪,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的﹔而案例2中鄧某變造車牌號是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並不是由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所以,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理程序,包括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程序和有關國家機關先行發現黨員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程序。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程序

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1.黨組織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這是確保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把紀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實處,避免出現黨員帶著黨籍蹲監獄的問題。特殊情況下,因案情疑難、復雜等原因難以在移送有關國家機關前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黨組織對違法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並不以有關國家機關的結論為前提,隻要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查實黨員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便可以對其進行黨紀處分。如果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認定,認為該黨員不構成違法或犯罪的,或者認定該黨員的行為性質輕於黨紀處分認定的行為性質,受處分人認為黨紀處分決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依規依紀辦理。

應該注意的是,在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又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情況下,應當中止其黨員權利。(1)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黨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比如案例1中黃某涉嫌的受賄犯罪,該黨員被依法留置后,若尚未作出黨紀處分,則黨組織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2)紀檢監察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職務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一般應當按照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先行作出黨紀處分。特殊情況下,因案情疑難、復雜等原因難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前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機關,並在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后,由黨組織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3)紀檢監察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職務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屬於監察機關管轄,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先行給予該黨員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但是該黨員還具有黨員身份,當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后,黨組織也應中止其黨員權利。

2.黨員如果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比如,案例1中重慶市大足區紀委監委給予黃某開除公職處分,就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的政務處分。

3.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這裡的“有關國家機關”,既包括司法機關,也包括有關行政機關。如果行為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証據以及涉案財物等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如果行為人涉嫌不屬於監察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犯罪,應當移送相應的國家機關管轄,比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如果行為人只是涉嫌行政違法,則應當移送有相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有關國家機關先行發現黨員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程序

1.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對於司法機關查辦的黨員涉嫌犯罪案件,如果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后,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決定,且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則黨組織應當根據相關司法文書,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

2.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比如,案例2中鄧某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后,大足區教育工委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曹靜靜)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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