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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明的紀律是黨的生命線是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証

2019年09月03日09:2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嚴明的紀律是黨的生命線是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証

沒有革命的紀律,就沒有革命的勝利。同樣,沒有嚴明的紀律做保証,帶領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們黨始終將加強紀律建設置於重要地位,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突出紀律建設的重點內容,有力推動了不同時期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為新中國取得輝煌成就提供了堅強保証。

1.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 執政后的中國共產黨有了專門負責紀律的正式機構。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各級紀檢機構的設立,使得執政后的中國共產黨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章黨紀的工作有了專門負責機構,從制度上加強了黨的組織建設和紀律建設。

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1969年4月,中央監察委員會撤銷。

2.黨的八大黨章開創性地將黨的紀律處分劃分為五類。

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是黨執政后第一部黨章。八大黨章在組織紀律和黨內政治生活中突出強調民主集中制,首次將民主集中制表述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反映出新型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政治自覺和政治清醒,對於加強紀律建設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八大黨章將黨的紀律處分首次劃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類。

3.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選舉產生新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新時期紀律檢查工作新局面由此開啟。

十一大黨章重新恢復了設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並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委選舉產生。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並選舉產生了以陳雲為第一書記的新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這次會議的召開,不僅從組織機構上建立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而且為紀委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明確了任務,開創了新時期紀律檢查工作新局面。

4.黨的十二大黨章將“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單列專章,並首次對紀律執行程序作了“必須按照組織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的規定。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根據新時期執政黨的特點,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十二大黨章專門寫了“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兩章,對紀檢機關的產生、領導體制、任務與職權等一些帶根本性的問題作了新規定。如規定了紀委的三項主要任務、三項經常性工作,還規定各級紀委均由相應的黨代會選舉產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等等。十二大黨章還全面具體地規定了民主集中制6條基本原則,首次對紀律執行程序作了“必須按照組織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的規定。

5.“黨性原則和黨的紀律不存在‘鬆綁’的問題”,嚴明紀律的要求成為紀檢工作保証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方面。

1984年10月,中央紀委常委會提出《關於加強紀律檢查工作,保証改革順利進行》的報告,陳雲同志對此批示,“紀檢工作應當研究新情況,適應新情況。黨性原則和黨的紀律不存在‘鬆綁’的問題。共產黨不論在地下黨時期或執政時期,任何時候都必須堅持黨的紀律。”這一時期,各級紀檢機關貫徹中央要求,堅決貫徹抓黨風、加強黨的紀律,任何時候都要嚴,越是改革深化,越要從嚴治黨的要求,不斷以紀檢工作的新成效保証改革的順利進行。

6.黨的十六大黨章把三項經常性工作擴展為五項經常性工作,豐富了紀律檢查工作的內涵。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黨章在紀委的三項主要任務中增加了“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內容,在三項經常性工作的規定中增加了“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和“保障黨員的權利”兩項內容。“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的規定,大大豐富了紀律檢查工作的內涵。

7.“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明確提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理論的一大貢獻,是思想認識的一次飛躍。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2015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時指出,黨的性質、宗旨都決定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要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使所有黨員干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把紀律挺在前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理論的一大貢獻,是思想認識的一次飛躍,是管黨治黨的理念創新。

8.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原來的十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六項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2015年10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突出黨紀特色,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將原來十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條例》明確六項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為黨組織和黨員劃出了不可觸碰的底線。其中,政治紀律排在六項紀律之首,更體現了黨中央對黨的建設內在規律的清醒把握。

9.黨的十九大首次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十九大黨章明確提出“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這一黨的建設指導方針。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強調,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明確了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在黨的建設總體布局中首次納入紀律建設,強調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

十九大黨章明確提出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這一黨的建設指導方針﹔增寫堅持從嚴管黨治黨的基本要求,使黨的建設基本要求從4項增加為5項﹔在充實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部分時,明確了黨的六項紀律,提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進一步明確了紀檢機關的職責定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增寫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並將紀委的職責明確為監督執紀問責。

10.成立國家監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有利於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2018年2月,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要求,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有效實現了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鑄,消除了監督空白和死角,確保所有公權力的行使都在嚴密監督之下,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

11.2018年黨中央再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充分彰顯了以鐵的紀律管黨治黨的堅強決心。

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但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動黨紀國法“無縫銜接”等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更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指導思想,用“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用“四個意識”筑牢思想防線,大大增強了《條例》的政治性、時代性和針對性,凸顯了紀律建設的新成就。(張由濤整理)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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