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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許展:“兩面人”違紀行為辨析

2019年08月21日09:1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兩面人”違紀行為辨析

【典型案例】

何某,中共黨員,某縣某局局長。2019年2月,何某下班回家后鍛煉時摔傷,造成腿部骨裂,但其向組織及同事謊稱加班時摔傷,並拄拐參加該縣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且作為廉政勤政典型發言。在發言中,何某大談自己如何對黨忠誠、嚴於律己。此外,何某一貫以敬業、清廉形象示人,對外稱工作多年名下隻有一套房產。2018年,某市巡察組在巡察何某所在縣的時候發現何某相關問題線索,並移交給該縣紀委。2019年5月,何某被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查實何某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何某“兩面人”行為一度成為當地街談巷議的熱點,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分歧意見】

對於該案例中何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何某收受賄賂行為已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其“兩面人”行為只是掩蓋違紀、犯罪行為的手段,不宜單獨作違紀行為評價。

第二種意見認為:何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人前表演、人后收錢,違反忠誠老實、言行一致等政治規矩,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認定何某構成違反政治規矩錯誤。

第三種意見認為:何某毫無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欺上瞞下,系典型的“兩面人”,鑒於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應依據《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認定何某構成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錯誤,違反了政治紀律。

【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紀行為(以下簡稱“兩面人”行為),應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作為新增條款,“兩面人”行為在事實認定、定性把握上存在分歧。現以“兩面人”行為入紀背景及構成要件等為視角,對該行為認定及需要注意的問題作簡要分析。

一、“兩面人”行為入紀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黨員干部在黨組織面前,不能隱瞞自己,不能信口雌黃,要言行一致、表裡如一。《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也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相關案件看,一些被審查調查對象善於表演、精於偽裝,甚至具有較好的口碑和形象。他們把崗位當舞台、把公眾當觀眾,台上正氣凜然,台下肆無忌憚,演繹了讓人瞠目結舌的“雙面人生”。不少被審查調查對象“兩面人”行為具有較強的欺騙性,污染了政治生態。十九大報告對准確甄別、及時清理“兩面人”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鑒於此,“兩面人”行為入紀為懲治該行為提供了法規依據,彰顯了黨中央清除偽裝分子、淨化政治生態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

二、“兩面人”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違紀主體。一般黨員均可構成,從行為危害性看,主要聚焦黨員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

違紀主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故意,即違紀主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偽裝、表演行為會產生辜負組織信任、欺騙群眾等后果,仍然堅持實施,過失不構成本錯誤。

違紀客體。黨員背離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要求,以及消減群眾對黨員干部政治品行的信任度。

違紀客觀方面。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人前廉潔模范,人后肆無忌憚。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說起腐敗義正詞嚴,深惡痛絕,將自己精心打造成清廉正派“好干部”形象,私下卻貪得無厭、來者不拒。二是台上談紀律規矩,台下自行其是。如有的干部張口請示、閉口報告,背地裡卻不以為然、自由散漫。三是鏡頭前道貌岸然,無人處品德敗壞。如有的干部標榜自己品行高尚,經常訪貧問苦、關心群眾,私底下毫無群眾意識,特權思想嚴重。四是抬頭講主義,低頭搞詭計。如有的干部說起馬列主義頭頭是道,談起黨性修養面面俱到,私底下“小動作”不斷,制造流言、破壞風氣。五是人前淡泊名利,人后沽名釣譽。如有的黨員到處標榜自己黨性強、境界高,私下爭榮譽、要地位,稍不如意就牢騷滿腹、發泄不滿。

三、認定本違紀行為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要准確把握違紀本質和范圍。雖然任何一種故意違紀違法行為歸根到底都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但《條例》規定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兩面人”行為具有特定的范圍,主要指那些“表演”特征明顯,平時以“忠誠干淨”“清正廉潔”形象示人的黨員領導干部,案發后形象顛覆性反差帶來較大負面影響。對一般性心口不一、講做分離行為或者口碑一般的干部,不宜認定為“兩面人”行為。此外,如果“兩面人”行為同時觸犯《條例》其他條款,構成其他違紀行為的,應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按處分較重條款處理。

二是取証工作要表裡兼顧。一方面,要注意搜集相關黨員本人交代、相關會議講話稿、在場人員証言、視頻資料、日常表現、榮譽表彰等証據,固定其“忠誠老實、清正廉潔”“表”的方面証據。另一方面,通過已查實的違紀違法証據,尤其是案發后所在單位職工、社會公眾反映等証言,印証其欺上瞞下、善於偽裝及后果等“裡”的方面証據。此外,由於本違紀行為系2018年《條例》新增內容,故發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未持續到10月1日后的行為,不宜作違紀評價,但可作情節考量。

四、與類似違紀行為的比較

1.與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比較。兩者存在較大區別:一是從主觀故意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目的是破壞、干擾調查工作,以達到逃避處理的目的。而“兩面人”行為大多具有“表演”“作秀”故意,一般沒有對抗審查目的。二是從發生的時間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大多發生在審查調查前后等特殊時間節點,而“兩面人”行為一般發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三是從表現形式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表現為串供、偽造証據、轉移贓物等形式,通常需要他人配合才能完成,而“兩面人”行為帶有“自彈自唱”表演性質。

2.與違反政治規矩行為的比較。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也是政治規矩的要求,兩者區別在於條規適用上遵從特殊優於一般的原則,“兩面人”行為是特殊條規,因此優先適用該條規。

(許展 作者單位:安徽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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