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相宇
2019年08月15日15:08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近日,吉林省白城師范學院黨委原副書記孫永利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指其“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此前,在安徽省投資集團原總經理張春雷、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諸葛慧艷等人的“雙開”通報中,也出現了類似表述。黨員干部不能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這條紀律很好理解。可自己的錢借給別人賺點利息,為什麼也會成為“風險操作”?
事實上,黨員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並獲取相應利息,屬於依法應受保護的民事行為,並不違規違紀。但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比較突出。有的長期違規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息﹔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借款人謀利﹔有的甚至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上述行為,表面上看是正常公務或民事行為,實質上卻是以權謀私,個中不乏權錢交易的勾當,影響十分惡劣。因此,現實中需要根據黨員干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同性質,實事求是予以區別處理。
針對違規借貸行為,“紅線”已經劃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即“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獲取了大額回報,並確定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還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由此可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絕非某些黨員干部自認為的“小事情”,而是輕則違紀重則違法犯罪的“大問題”。
實踐中,在具體界定違紀違法情形時,要結合是否有獲利的目的、獲利數額大小、持續時間長短,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屬於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利益,借用人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確實高於當地當時群眾對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請某些黨員干部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於真實的借款需求,還是出於對你的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而借貸,你心裡真的沒數嗎?當你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大額回報的時候,借出去的僅僅是錢嗎?踩“紅線”得利了,因此付出的代價豈不比利息大個十倍、百倍?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