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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規則》規定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要求?

李爭春:精准把握移送程序 確保案件銜接規范

2019年06月10日09:3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精准把握移送程序 確保案件銜接規范

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將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是指被審查調查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終結、審理完畢並履行相關程序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的過程,是實現法法銜接的重要程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十七、五十八條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審查調查人及其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等移送司法機關作出規定。實踐中,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需把握好移送主體、對象、條件、接受移送的主體及移送前后的注意事項等問題。

移送的主體是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包括接受指定管轄的紀檢監察機關。實踐中,移送主體通常是立案的紀檢監察機關,涉及案件審理、審查調查和案件監督管理等相關責任部門,其中負責協調辦理移送事宜的是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從湖南的實踐看,對經審理擬移送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在報批后由案件審理部門通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查調查部門移送案件,並將起訴意見書移交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據此出具案件移送函,連同起訴意見書一並移送檢察機關,同時審查調查部門負責將被審查調查人、案卷材料、涉案財物等移送檢察機關。

移送的對象是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審查調查人,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意見書和涉嫌職務犯罪的案卷材料、証據、涉案財物等。《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實踐中,為便於開展工作,一般應當在正式移送10日前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檢察機關移送事宜。從湖南實踐看,在案件審理階段通常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証據標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提出書面意見,對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審查,也會對案件移送的具體時間等事項進行口頭溝通,一般不需提前書面通知移送事宜。此外,根據有關規定,移送前應當按程序報批后對被審查調查人作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決定,需要終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的,應當提請有關機關終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被審查調查人被正式移送司法機關前,還應當向其宣布處分決定。對於案卷材料,需要移送的是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証據材料,對其涉嫌違紀違法的相關材料不予移送。對於涉案財物,《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這說明在涉案財物中,需要移送的是與職務犯罪有關的財物,主要包括犯罪直接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作為証據的財物及其孳息,而與職務犯罪無關的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經認定不屬於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並辦理簽收手續﹔對涉案財物中不宜移送的實物,如房產,應當將其清單、照片和其他証明文件隨案移送。《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財物等重要取証工作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但未對錄音錄像材料是否要隨案移送作出硬性規定,僅要求“妥善保管,及時歸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我們認為,審查調查中形成的錄音錄像材料不屬於應當移送的案卷材料范疇,實踐中,湖南省紀檢監察機關對此一般不予移送。

移送的條件是紀檢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監察法也作出相關規定,其中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就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証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這實際指出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移送條件。犯罪事實清楚指被審查調查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后果等事實已經查清。根據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一)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二)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三)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証據足以對被審查調查人定罪量刑的﹔(四)証人証言、被審查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隻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証據確實、充分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証據証明﹔(二)據以定案的証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証屬實﹔(三)綜合全案証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被審查調查人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其判處刑罰,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接受移送的主體是檢察機關。監察體制改革后,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貪污、受賄等100余種職務犯罪具有立案調查權,無需再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可以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因此接受移送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實踐中,一般由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直接移送給同級檢察機關,但對於指定管轄案件,由於同級檢察機關、法院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往往不具有管轄權,為確定接收主體,在正式移送前,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需報請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前與同級檢察機關協商,由檢察機關協調同級法院辦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指定管轄事宜,再由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給被指定管轄的檢察機關。此時,接收的檢察機關可能與移送的監察機關同級,也可能是其他地區的檢察機關。例如,在湖南省紀委監委辦理的一起省管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中,省紀委監委將關聯案件指定衡陽地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在辦理指定審判管轄手續時,因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回避,省高院最終將案件指定由婁底地區法院管轄,相應的,案件也指定由婁底地區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因此,關聯案件由衡陽地區紀檢監察機關直接移送給婁底地區檢察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審查調查部門作為案件具體承辦部門,在審查調查過程中應把握好辦案進度,按照刑事審判對証據的標准和要求收集和固定好証據,確保案件質量,至少應在被審查調查人留置到期前30天移送審理,對需要提前介入審理的,審查調查部門應在正式移送審理10日前提出,與案件審理室溝通,並報雙方分管領導批准后實施。移送審理后,審查調查部門應密切關注審理進度,對決定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及時與審理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等做好被審查調查人、案卷材料、涉案財物移送工作﹔對不需要移送的財物,及時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置,該上交的上交、該返還的返還、該移送其他機關的及時移送。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審查調查部門還應按照《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跟蹤了解案件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但不得違規過問、干預處理工作。(作者單位:湖南省紀委監委)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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