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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國:深化改革需要在法治軌道上容錯糾錯

王偉國

2019年06月10日09:3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深化改革需要在法治軌道上容錯糾錯

  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隨著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深水區、攻堅期,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推進,干部亂作為現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同時也出現一些干部改革勇氣銳氣弱化、為官不為等現象,成了阻礙推進改革的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為官不為”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為”,二是動力不足而“不想為”,三是擔當不足而“不敢為”。對此應對症下藥,精准施策,對不能為重在加強培訓增強本領,對不想為重在健全監督激勵機制增強活力,而對於不敢為,除用好教育、考核、問責等方式外,還需要建立一套既寬容干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容錯糾錯機制。

  全面深化改革是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部署,改革力度規模之大、涉及范圍之廣、觸及利益之深,可謂前所未有,特別是許多領域老屋已拆、新屋未建。改革要於法有據,但立法立規有時難免會滯后於發展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干事創業的干部難免拿捏不准、心中無譜,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為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快構建容錯糾錯機制,以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為原則,鼓勵干部積極作為,敢於擔當。黨的十九大報告也提出,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於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這便釋放了積極的信號,就是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給敢於擔當、敢於負責的干部吃下定心丸。

  強調容錯糾錯不僅體現了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心和求真務實的精神,還有望遏制形式主義蔓延。形式主義之所以成為黨的作風建設中的牛皮癬,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形式主義在很多情況下實際起到了護官符的作用。在實踐中,搞形式主義是一些不想干事、怕擔當作為的干部的慣用手法。這類干部通常是將會議開完、文件念完、程序走完,隻管表面形式不問實質效果,大多數情況也能應付組織的監督檢查,從而起到保住自己的烏紗帽的效用。而有擔當作為的干部通常以效果為導向,即便在法規政策依據不清或者沒有依據的情況下也敢於探索、勇於作為。在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而容錯糾錯機制尚未健全的形勢下,干事越多的干部受到檢舉控告甚至處理處分的概率也陡然增加,甚至出現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怪象。顯然,旗幟鮮明地主張容錯糾錯,為干事創業的干部撐了腰,為擔當作為的干部思想上鬆了綁,不僅可以很好地解決干部不敢擔當作為的問題,也有望治療形式主義頑疾。

  最先對容錯糾錯進行明確規定的中央黨內法規,是《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准則》在第八部分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干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錯誤性質或夸大錯誤程度對干部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明確對容錯糾錯機制建構的基本遵循、工作原則、防范問題等進行系統規定的中央文件,是《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意見》明確要求切實為敢於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

  現實中,不少地方、部門落實中央要求,對構建容錯糾錯機制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有的地方或部門對可容之錯界定不清晰,有些規定的可容之錯實為規避現行制度﹔有的設置的諸如勤勉盡責等規定過於寬泛,操作性差﹔有的容錯糾錯程序模糊,等等。構建容錯糾錯機制,不僅要為開拓進取、改革實干的干部撐腰鼓勁,也要對打著改革干事旗號違規違紀者進行甄別查處。

  改革開放40余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離不開法治,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容錯糾錯涉及面廣、影響巨大,在機制設計和具體工作中務必強調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

  將容錯糾錯置於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中把握。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黨內法規的已有規定,如《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關於容錯糾錯的相關規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關於請示事項和程序的規定。二是修訂或制定相關黨內法規。如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效解決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制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保障黨員權利,及時為干部澄清正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三是嚴格按照《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要求,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准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效果。

  將容錯糾錯的程序機制設計作為著力點。容錯糾錯之錯涉及對政策、黨規、國法依據之有無、沖突進行辨別,需要全面細致深入地分析論証,難以一言以蔽之,難以列舉窮盡,難以簡單界定。解決這一問題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建立一套容錯糾錯的程序機制。一是建立事前備案制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對需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請示或黨員干部需要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已經做了相當全面細致的規定,干部干事創業中對拿不准的事項應該以此為依據,並結合請示程序,預先向專門機構備案。二是建立干事創業認定錯誤評判程序。對於事前備案事中或事后需要糾錯或追責的,必須由相關權威部門依照嚴格規范的程序,對備案事項進行專門評判和界定。三是建立制度完善機制,及時打好制度的“補丁”。對涉及黨規、國法存在空白規定的及時填補,對實踐証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黨內法規或國家法律﹔對存在沖突的及時消除,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對於一些成為改革阻礙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

  將容錯糾錯作為保障敢於擔當作為的干部行穩致遠的法寶。當前,在改革邁入深水區,在攻堅克難面臨更多硬骨頭的時候,敢於擔當作為的干部的價值越發凸顯。正如《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所言,“堅持全面歷史辯証地看待干部,公平公正對待干部,對個性鮮明、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條件的要大膽使用”。當然,大膽使用敢於擔當作為的干部,絕不意味著干部選拔標准的放鬆,絕不意味著干部干事創業的任性,絕不意味著對黨紀國法越界的容忍,而是要鼓勵干部在充分依靠組織約束和支持下,在正視組織規則和程序的前提下敢作敢為、銳意進取。構建容錯糾錯機制,大膽培養使用敢於擔當作為的干部,關鍵是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切實提升干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使更多干部在干事創業中從不敢為變成善作為。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有擔當的干部行穩致遠,才能保証改革事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作者單位:中國法學會黨內法規研究中心)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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