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反腐倡廉

反腐觀察

提前退休14年后他選擇自首 今年主動投案的還有這些干部

2019年05月09日08:0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5月9日電 (記者李源)5月7日上午,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紹興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建設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並取消其退休待遇。通報稱,陳建設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提前退休“鋪路架橋”,與私營企業主合股違規經商辦企業等﹔此外通報還指出,陳建設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配合審查調查、退出全部違紀違法所得。

據公開資料顯示,陳建設為浙江本地人,1953年1月出生,2004年9月提前退休。今年1月,陳建設主動投案自首,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時距離他退休14年多。

時隔14年后陳建設為何選擇了自首?不難看出,這和近年來在反腐高壓態勢下形成的“自首效應”有關。

近兩年,在紀檢監察部門發布的違紀官員通報中,“投案自首”“主動投案”已成為高頻詞。據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數據顯示,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余名黨員干部主動投案。

十九大后“帶頭”自首的,是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2018年7月3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首次在對外發布的中管干部審查調查消息中使用“投案自首”表述。隨后不到20天,又有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等人主動投案自首。緊接著,河北、吉林、黑龍江、湖北、江蘇、安徽等多地紛紛出現監察體制改革后投案自首的“第一人”。

部分身處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的投案自首,產生了明顯的“示范帶動”作用。據媒體報道,安徽省鳳陽縣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史成龍就是一例。在手機上收到艾文禮投案自首的消息后,他的內心受到強烈沖擊,隨后王鐵的投案自首則徹底沖垮了他的心理防線,“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沒有機會了”。王鐵投案3天后,史成龍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今年以來,反腐領域的“自首潮”仍在繼續。除陳建設外,還有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屈朝彬、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主席付涌泉、安徽鳳陽縣淮河河道管理局原局長姚登峰、浙江寧波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張必龍、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副巡視員陳駿等人主動投案。

此外,在今年被法院公開宣判的“老虎”中,也有不少人有自首情節。2019年1月29日上午,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法院認為,鑒於李貽煌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要貪污事實、全部挪用公款事實,挪用公款構成自首。

4月11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受賄案一審宣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於王三運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4月23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案。法院認為,鑒於王曉光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貪污罪構成自首。

此前,中央紀委網站曾發文表示,自首效應的顯現,一方面來自高壓震懾。國家監委成立后,反腐敗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對違紀違法者形成強大震懾。另一方面,在於政策感召。黨紀處分條例、監察法規定,對主動交代、自動投案的違紀違法人員,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看著同事一個個被‘揪出來’,我非常焦慮……逃避終究不是辦法,與其擔驚受怕,還不如主動投案。”“我的問題是逃避不了的,要把握機會,早點投案才能早點解脫!”……每個自首者,都曾被深深觸動。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犯錯誤同志的一貫方針。正如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指出的,對共產黨員來說,組織是最堅實的靠山,必須對黨忠誠,對黨紀國法始終懷有敬畏之心,犯錯誤了就要及早回頭、主動向組織說明情況、講清問題,把自己交付組織去評判,交由黨紀國法去處理。唯有如此,方能重新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而這,實際上也是對人性和靈魂的救贖。

延伸閱讀:"自動投案"的適用條件

中央紀委網站曾發文解答過"自動投案"的適用條件,一般自首是指被調查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要件:

一是自動投案,即被調查人將自己置於監察機關合法控制下,進而接受調查和審判。被調查人的投案方式包括:被調查人向監察機關投案﹔被調查人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等單位投案﹔被調查人向其所在單位、有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被調查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方式投案﹔被調查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被調查人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監察機關等強制歸案,視為自動投案。

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涉嫌犯數罪的被調查人,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認定為自首﹔投案后沒有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調查終結前又如實供述的,監察機關應當認為是自首。

(責編:扶婧穎、高雷)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