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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禮一審被判八年 審判長答記者問

2019年04月18日19:20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艾文禮一審被判八年 審判長答記者問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對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宣判后,記者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採訪了該案審判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萬江。

問: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一案18日在你院一審宣判,請簡單介紹一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答:被告人艾文禮受賄一案,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12月5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於2019年4月18日上午作出一審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艾文禮犯受賄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文禮利用其擔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書記,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承德市委書記,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項目開發、輿情處置、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文禮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78.2918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艾文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問:艾文禮受賄6400余萬元,法院判處其八年有期徒刑是基於什麼理由?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艾文禮受賄數額屬特別巨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論罪應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院之所以判處艾文禮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是基於其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

第一,艾文禮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艾文禮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案發后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並被查封、扣押在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艾文禮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減輕處罰量刑建議,並在律師見証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艾文禮具有的上述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決定對艾文禮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減輕處罰建議。

問:請問艾文禮受賄案有哪些獨特的地方?

答:與其他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相比,艾文禮受賄案還是有些值得關注的方面。比如,艾文禮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后第一個攜帶贓款贓物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領導干部,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后首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程序審理的原省部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等。

問:一般情況下自首的被告人也是願意認罪認罰的,請問對自首的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是否存在重復評價?

答:首先,自首和認罪認罰依據的法律規范性質不同。自首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屬實體性規范﹔認罪認罰從寬處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系程序性規范。

其次,自首主要出於節約國家司法成本,讓司法機關及時有效地實現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而設立。因此,行為人是否願意接受相應刑罰處罰,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而認罪認罰強調的則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行為人對司法機關、監察機關評價行為的認可態度,將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化,有利於推進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和效率相統一。由此,行為人自首后可以選擇認罪認罰,也可以選擇認罪不認罰﹔而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都有認罪認罰余地。

故對既主動投案,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又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同時適用兩項從寬處罰制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屬於重復評價。(新華社南京4月18日電)

(責編:呂騰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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