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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監守自盜的護林員

2019年04月10日11:0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揪出監守自盜的護林員

湖北省來鳳縣紀委監委調查組工作人員(左一、右一)與縣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中)聯合對採伐地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葛劍 攝

“作為天保護林員,保護林木是我的本職工作,我卻知法犯法,抱著僥幸心理濫伐樹木,真不應該,我確實是錯了。”2018年11月,湖北省來鳳縣三胡鄉黃柏園村原黨支部書記、天保護林員楊長勝因濫伐林木受到處理時,后悔不已。

2018年9月,來鳳縣紀委監委接到問題線索,反映楊長勝作為黃柏園村黨支部書記、天保護林員卻濫伐村裡的樹木。經領導簽批,該問題線索由縣紀委派出第二紀工委負責核查。

作為一名接受過專門培訓的天保護林員,應該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當真會監守自盜濫伐林木嗎?如果確實濫伐林木,原因何在?第二紀工委調查組帶著疑問進村入戶開展核查調查工作。

經調查走訪,有村民反映,楊長勝曾在本村村民張超南的責任林砍伐過樹木。於是,調查組找到張超南談話。

據張超南反映,2018年農歷正月的一天,他與楊長勝在趕集時偶遇,張超南就打算砍伐自家屋邊杉樹賣錢一事,向楊長勝咨詢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証》事宜。楊長勝告訴他,自己正准備制作一副壽枋,需要木材,不如賣給自己。兩人達成一致,楊長勝以1300元的價格向張超南購買6株杉樹,樹木由楊長勝自行砍伐,採伐手續也由楊長勝辦理。

幾天后,楊長勝帶人扛著電鋸前去張超南家的責任林,攔腰鋸倒6棵杉樹,搬著木材下了山……

了解到這一情況,調查組決定到三胡鄉林站了解楊長勝是否辦理採伐許可証,結果沒有查到楊長勝辦理相關採伐手續的記錄。

查明基本事實后,調查組找到楊長勝進行談話。

“你知不知道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砍伐樹木是違法的?”

“樹木是我向張超南買的,砍伐是按照程序來的。”楊長勝答道。

“什麼程序?”

“杉樹在張超南家后面,而且已經賣給我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不辦理採伐証。”作為村書記和天保護林員,楊長勝對國家嚴禁無証砍伐的規定了然於心,對調查組的詢問,他不但不承認,還搬出了法律條文。

面對超出調查組知識范圍的專業法律問題,調查組當即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証,按許可証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另根據《湖北省林業廳關於進一步規范非規劃林木採伐備案制度的通知》文件規定,農民房前屋后林木界定原則上按0.067公頃(1畝)認定(以屋檐水滴線為起點,單邊直線距離20米以內),採伐樹木原則上按15株認定。

雖然調查組現場查看採伐地距離張超南家遠遠超過20米,但為確保証據扎實,調查組還是協調縣森林公安局,聯合對採伐地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我們已經和縣森林公安局進行現場勘驗,張超南賣給你的6株樹與張超南家的實際距離為近50米,均超過了‘房前屋后’規定的20米。”調查組對楊長勝展開了第二次談話。

“這個……”楊長勝一時語塞。

“你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砍伐張超南家責任林的樹木,立木蓄積3.74立方米,價值達1300元,你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調查組拿出縣森林公安局遞交的結論。

楊長勝漲紅了臉,一言不發。

“你作為天保護林員,本應擔負制止濫伐盜伐林木的職責,你不僅沒有率先垂范,反而知法犯法,這個事你說做得應該不應該?”調查組最后拿出楊長勝簽署的《天保護林員森林管護責任協議書》遞給他。

“唉,本以為自己作為村支書和天保護林員,砍伐幾棵樹木沒有人會注意到,這才動了歪腦筋。這完全是私心作祟,知法犯法,我辜負了黨多年的培養,不配作為一名天保護林員……”面對確鑿的証據,楊長勝低下頭,承認了違法事實。

最終,來鳳縣森林公安局免去楊長勝天保護林員一職,並處罰金和責令補種樹木。楊長勝還存在其他違紀事實,最終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件雖然辦完了,調查組卻陷入了沉思。

天保護林員本應是綠色森林的保衛者,是生態管護最基層、最基礎的力量,承擔巡山護林、森林火災宣傳、生態保護等重要職責。楊長勝身為天保護林員不但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和職責,甚至為了一己私心知法犯法,從護林員變成監守自盜的“毀林員”,最終受到了處理。“這對紀檢監察干部也極具教育警示意義,作為政治生態‘護林員’,要認真落實‘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不能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調查組成員說道。(葛劍)

(責編:程宏毅、姜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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