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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看進展之三

促進執紀執法貫通 有效銜接司法

2019年03月10日11:2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監察體制改革看進展之三 促進執紀執法貫通 有效銜接司法

實現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鮮明要求,也是紀檢監察機關高效順暢履行職責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把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結合起來”。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2018年3月憲法修正案確立監委憲法地位以及監察法施行以來,各級紀委監委發揮合署辦公優勢,既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又注重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做到紀法雙施雙守,確保紀檢監察各項工作在法治化、規范化軌道上運行。

建立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工作機制,實現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黨紀國法都是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基本依據,目標一致、功能相同、優勢互補。實現紀法貫通、推進法法銜接,統籌用好黨紀國法“兩把尺子”,體現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堅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陸續出台一系列工作銜接辦法等規定﹔各地紀委監委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全面梳理紀檢監察業務流程,圍繞理順紀法貫通和法法銜接機制進行流程再造,為開展各項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完善紀檢監察業務全流程制度規范,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順暢銜接

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彌補了紀、法中間的空白地帶。

這是將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工作落實落細的一個縮影。一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起草制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等30余項法規制度,對標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要求,完善信訪舉報、線索處置、立案、留置、案件審理等各業務流程制度規范。對違紀違法的,同時報請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既針對違紀問題,又針對違法問題,實現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轉換銜接。

留置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調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了長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難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出台規定,明確留置措施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從嚴掌握、慎重使用。留置過程中,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益。

各地紀委監委在加強制度建設上持續發力,修訂或出台了一系列紀檢監察業務工作制度,確保執紀執法工作同向發力、形成合力。去年以來,山東省修訂《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辦法》和《留置工作規范》,重新設計各類文書表格73種,全面梳理各類措施適用范圍、審批流程、工作要求,為開展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提供制度規范。

建立一支紀法兼通的干部隊伍是紀法貫通的重要保障。適應監察體制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在學中用、用中學,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強化紀律意識、法治意識,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在工作中既考慮“紀”的因素、又兼顧“法”的內容,既用紀言紀語,又用法言法語,努力成為紀法皆通的“專才”,履職能力有了明顯提升。

——形成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體制機制,各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構建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法法銜接,既是監察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的具體舉措。一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事訴訟法,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並在實際工作中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同執法部門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聯系,審查調查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

“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余名黨員干部主動投案。”日前,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公布的這一數據引發廣泛關注。這得益於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也彰顯了監察法與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共振效應,為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偵查權內涵,與監察法關於監察調查權的規定密切銜接,以法律形式劃定刑事偵查權與監察調查權的邊界,體現了監委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的職責定位﹔規定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提供有力手段﹔規定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

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明確監察對象范圍和管轄職務犯罪罪名﹔實施《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等制度規定﹔加強與執法部門協作配合,做好重大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中失職瀆職行為的調查、偵查工作。各級紀委監委與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的制度優勢逐漸顯現,治理效能不斷提升。

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為新時代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這既為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對紀檢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提出了更高要求。

——堅持紀法貫通,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持續推進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工作流程再造,實現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順暢銜接。規范措施使用,慎用善用留置措施,一方面准確把握留置條件,嚴格審批權限,確保留置措施不被濫用,另一方面精准使用留置措施,該留置的果斷留置,當用則用、不枉不縱。研究起草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對標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實現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執紀審理和執法審理有機融合﹔在事實認定、程序環節、法律適用上堅持法律法規的標准和要求,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相協調,實現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構建全面、規范、嚴密的調查程序體系。

——推進法法銜接,完善監察機關與相關執法司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必須有相應的法規制度予以支撐。要完善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刑事缺席審判協調機制、技術調查配合機制等,為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的順暢銜接提供法規制度支撐。加強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執法部門在線索移交、調查措施使用、出台相關法律解釋等方面的協調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制定同監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法規體系

監察法是反腐敗基本法,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需要制定將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化的配套法規。推進政務處分法立法工作,明確政務處分的原則、情形、權限、程序以及處分的種類和措施等﹔制定監察官法,明確監察官的任職條件、任免、考評、晉升和行為規范等內容,促使紀檢監察干部以更高標准和要求履職盡責。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都被納入。當前,兩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正在穩步有序推進之中。(記者 程威)

(責編:宋晨、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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