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22日08:04 來源:檢察日報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日前,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巡視員、副主任劉翠喬(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翠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翠喬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全媒體記者徐日丹)
劉翠喬簡歷
劉翠喬,女,漢族,1957年9月出生,河北省安新縣人,1977年10月參加工作,1983年11月入黨,工商管理碩士。
1977.10-1978.10 天津市北郊區東堤頭公社東堤頭大隊插隊知青﹔
1978.10-1980.11 天津市建筑工程學校建筑機械專業學習﹔
1980.11-1982.09 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土方二隊干部﹔
1982.09-1984.06 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管理工程系建筑管理工程專業學生﹔
1984.06-1986.05 天津市機械施工公司土方二隊干部﹔
1986.05-1996.11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綜合計劃處干部、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6.11-1998.12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綜合計劃處副處長﹔
1998.12-1999.07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房地產處副處長﹔
1999.07-2001.07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房地產處處長﹔
2001.07-2003.04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房地產管理處處長(其間:2000.09-2002.06天津大學管理學院工程管理專業在職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2003.04-2006.03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副總經濟師﹔
2006.03-2008.08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總經濟師﹔
2008.08-2009.05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09.05-2012.02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副主任,市委城鄉規劃建設交通工作委員會委員(其間:2007.04-2009.06天津大學管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2.02-2014.06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巡視員、副主任,市委城鄉規劃建設交通工作委員會委員﹔
2014.06-2017.09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巡視員、副主任﹔
2017.09-2018.03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巡視員(一級巡視員)、副主任﹔
2018.03-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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