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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黨內監督的基本實踐和主要成效

邵景均

2018年12月13日11:0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改革開放以來黨內監督的基本實踐和主要成效

在管黨治黨中,我們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圖為2015年至2018年8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情況。 (圖片來源於“偉大的變革——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型展覽”)

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從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視黨的紀律和黨內監督工作。黨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綱領和路線之所以能夠得到有效貫徹,黨內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的黨內監督,是在極其復雜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條件下展開的。一方面,十年“文化大革命”使黨內監督機關受到嚴重沖擊,監督工作遭到全面破壞。粉碎“四人幫”以后,全黨開始撥亂反正,整頓黨的組織和作風,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扭轉黨紀黨風混亂的局面。另一方面,實行改革開放以后,黨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又不可能一下子健全和完善,腐敗現象和各種不正之風趁機滋生蔓延開來,黨的紀律受到挑戰,不能不從新的實際情況出發完善黨內監督。

黨內監督受到高度重視,並把它列入黨的工作重要議事日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要加強黨內監督。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指出,必須採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黨內和黨外相結合的方法,加強黨組織和群眾對黨的領導干部和黨員的監督。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把黨內監督作為建國以來的十大經驗教訓之一加以強調。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第一次提出,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黨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擔負何種領導職務,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保証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增強黨自我淨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加強專責機構建設,從組織上保障黨內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加強黨內監督,“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陳雲同志為第一書記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各級紀委和各部門紀檢機關相繼建立。紀檢機關在全黨范圍內逐步形成了從中央直到基層的完整系統,做到凡有黨組織的地方、單位和部門都有紀檢機構或紀檢干部。從黨的十二大開始,改變了八大黨章關於“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決定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其報告工作,這就增強了紀檢機關監督的權威性。1993年初,根據黨中央的指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黨的十八大后,各級紀委實行兩個“以上級紀委為主”,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與此同時,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落實“兩個全覆蓋”,即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2018年,中央和地方紀委與依照憲法、監察法成立的同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40年來,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忠實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積極開展工作,黨內監督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軌道。

加強黨內監督的制度建設,黨內監督法規制度體系基本健全

40年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把黨內監督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放在突出位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於1987年制定了《關於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了黨內紀律監督的任務、原則、對象、內容和途徑等。黨的十四大以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一系列有關監督體制、機制、政策的法規制度和措施相繼出台。1996年,黨中央作出關於加強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規定,旨在對高中級領導干部和各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加強監督。1998年底,黨中央頒布《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在全黨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監督體制。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實施,這是中國共產黨有史以來第一部系統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基本法規。它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遵守黨章,遵守憲法、法律,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等七項內容,是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黨的十八大后,我們黨制定或重新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一系列黨內法規,在監督原則上更加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在監督內容上將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等情況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共中央印發《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著眼於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對今后5年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進行頂層設計。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正式施行﹔2018年8月,黨中央頒布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至今日,以黨章為核心、以黨內監督條例為主干、以配套規定和其他監督規范為重要補充的黨內監督法規制度體系已經形成。

加大黨內監督工作力度,黨內監督取得顯著成效

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黨內監督的首要任務是保証黨的政治綱領和政治目標順利實現。各級紀委始終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放在黨內監督的首位。深入開展黨的政治紀律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增強黨性觀念,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和政治觀點,在“舉什麼旗、走什麼路”的問題上毫不動搖。在改革開放的不同歷史階段,堅決反對任何否定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抵制各種否定改革開放的錯誤思想傾向,堅定不移地查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案件,有效地保証全黨在指導思想、奮斗目標、大政方針和重要工作部署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領導干部教育和廉潔自律工作不斷深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把思想建設放在重要位置,結合不同時期改革開放的實際,大力開展理想信念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廉潔從政和拒腐防變的自覺性。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有機結合,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同向發力,既注重解決思想問題、擰緊“總開關”,固本培元,又注重解決制度問題,上緊制度規矩發條,釋放制度蘊含的力量,強化剛性約束。全黨開展了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等,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全體黨員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有效遏制了腐敗案件增長的勢頭。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注意研究新形勢下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探索查辦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強對查辦大案要案的組織協調,提高依紀依法查辦重大案件和復雜案件的能力。重點查辦了領導干部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查辦利用人事權、司法權、審批權、行政執法權謀取私利的案件,查辦官商勾結、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改革開放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總共查辦各類違紀違法案件約400多萬件,給予600多萬人以黨紀政紀(政務)處分,其中一批腐敗分子依法受到嚴懲﹔通過查辦案件,為一批受到誣告錯告的黨員干部澄清了是非。

下大力氣糾正各種不正之風,有效地保護了群眾利益。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針對不同時期、不同地方和領域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時期的任務和要求,開展一系列集中清理和專項整治,把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問題、直接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納入監督和治理范圍,有力地純潔了黨的組織,維護了紀律的嚴肅性。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黨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從作風建設入手為全面從嚴治黨破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狠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黨的十八大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針對作風方面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黨內正氣上升、社會風氣持續向好。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剎住了許多人認為不可能剎住的歪風。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監督制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復重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明確根本任務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對紀委的職責權限、產生方式、領導體制等作出重大修改,明確職責范圍從“檢查處理違紀案件和受理黨員控告、申訴”擴展到“維護黨章黨規,協助黨委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1986年,黨中央決定恢復並確立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93年,為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需要,黨中央作出關於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的決定,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黨的十六大修改的黨章把紀委“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修改為“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經常性工作從三項增加到五項。黨的十七大把巡視制度寫入黨章,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推進派駐機構改革,將派駐機構領導體制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不斷完善﹔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開展試點基礎上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堅持內涵發展,推動紀檢監察機關調整內設機構,推進巡視和派駐監督全覆蓋。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把穩中求進作為基本方針,聚焦監督這個基本職責、第一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實現了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四個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

40年來的實踐充分說明,黨內監督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的重要手段,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有力保障。對於執政黨來說,依靠自身力量預防和糾正錯誤的機制越健全,發現和解決問題的措施越有力,黨的生機和活力就越強。越是改革開放,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要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

(責編:常雪梅、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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