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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榮成市公安局原局長於新壯及其妻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23日08:43    來源:威海中院

原標題:原榮成市公安局局長、政協副主席於新壯及其妻孫文榮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11月20日上午,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煙台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庭對原榮成市公安局局長、政協副主席於新壯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及其妻孫文榮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對於新壯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文榮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予以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於新壯、孫文榮的貪污事實為,2000年至2010年,於新壯利用擔任榮成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多種手段先后侵佔榮成市公安局及其轄屬部門、單位款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883.02萬元、象牙5根,其中孫文榮參與共同侵佔公款共計人民幣16.01萬元﹔於新壯、孫文榮的受賄事實為,2006年至2011年,於新壯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13萬元,孫文榮參與共同索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53萬元﹔單位受賄事實為,2000年至2010年,在於新壯的安排下,榮成市公安局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榮成某爆破工程公司收取10萬元,共計人民幣11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為,截止2015年12月案發,於新壯和孫文榮家庭財產共計人民幣6924.47萬元,另有玉石、字畫、象牙等物品共計1428件,購物卡和購物券一宗,二人對家庭財產中人民幣3276.81萬元及玉石26件、字畫136件、購物卡和購物券一宗不能說明來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實為,2015年10月,在於新壯被“雙規”后,孫文榮明知存放於榮成市某小區家中及車庫的玉石、字畫等物品系於新壯犯罪所得,為幫助於新壯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孫文榮就上述物品給王某出具借條,教唆王某向辦案機關提供虛假証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新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身為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明知對方系本單位的行政管理對象,仍以單位名義向對方索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孫文榮明知涉案字畫、玉石等物品系被告人於新壯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企圖幫助於新壯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嚴重﹔孫文榮利用被告人於新壯的職務便利,伙同於新壯侵佔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孫文榮利用於新壯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二被告人身犯數罪,依法均應數罪並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於新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文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不認罪悔罪,均應從重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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