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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新要求

傅祖民

2018年11月01日09:0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新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再次修訂,體現了黨中央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堅定決心,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的強烈信號。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和國家監督的專責機關,要堅決貫徹好落實好紀律建設的新要求,為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堅強紀律保証。

更加突出紀律建設的政治性。黨的紀律具有天然的政治屬性,嚴明的紀律是凝聚全黨力量、維護政治綱領、實現政治目標的堅強保証。新修訂的《條例》把“兩個維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貫穿始終的根本和靈魂,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特別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表述更清晰、界定更精准,為黨員干部劃出了更加清晰、更加嚴格、不可觸碰、不可逾越的政治“高壓線”,把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提升到了一個新高度。貫徹執行《條例》,必須更加突出紀律建設的政治性,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密結合起來,與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寧波作出的唱好“雙城記”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每一個黨的組織、每一名黨員干部把“兩個維護”融入血液、鑄入靈魂,始終自覺地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黨中央一錘定音、定於一尊的權威。

更加突出紀律約束的針對性。問題是時代的聲音。新修訂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和靶向思維,針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違規理財、高額放貸、變相公款旅游、不重視家風家教等管黨治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劃出更嚴格的底線,立起更嚴格的標尺,讓制度籠子更牢更密。學習貫徹《條例》,既要緊盯管黨治黨中存在的老問題不放,又要緊盯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不鬆,還要緊盯地方部門黨員干部的突出問題,釋放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的強烈信號,使管黨治黨不斷走向嚴緊硬。

更加突出紀律價值取向的人民性。嚴明的紀律是踐行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重要保証。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人民群眾反對什麼、痛恨什麼,我們就要堅決防范和糾正什麼。新修訂的《條例》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加了對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從重加重處分的規定,增加了對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行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了紀律建設的人民性和用紀律保障黨的宗旨的鮮明導向。貫徹落實《條例》,既要注重以嚴明的紀律保障和推動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保障政令暢通、政策落地,推動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讓改革發展的紅利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廣大群眾,又要聚焦民心這個最大的政治,聚焦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不斷提升基層群眾對全面從嚴治黨的獲得感。

更加突出紀律遵守的示范性。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全面從嚴治黨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頻頻對領導干部提出更高、更細、更嚴的要求,從“三嚴三實”到“五個過硬”,都期之殷殷、言之切切。在遵守紀律方面,習近平總書記更是明確指出,“高級干部要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在守紀律、講規矩上作表率”。總書記不僅“言傳”,更重“身教”,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伊始,就一再強調要從中央政治局開始,從自己做起,為全黨樹立了標杆。領導,就是既要“領”又要“導”。學習貫徹《條例》,領導干部是組織者、領導者,更是先行者,要有“從我做起”的示范,樹立“向我看齊”的導向,做到帶頭尊崇紀律、帶頭學習紀律、帶頭執行紀律,成為旗手和標杆,推動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更加突出紀律監督的日常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紀律是全黨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嚴格遵守和堅決維護紀律是做合格黨員、干部的基本條件。”新修訂的《條例》涵蓋了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強化紀律監督,重在日常、貴在有恆。在紀律日常監督的主體上,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黨的基層組織要抓嚴抓實抓細,讓遵紀守紀成為黨員干部的一種信念、一種習慣。在日常監督的范圍上,重心要逐漸拓展到“八小時內”“八小時外”的全程監督,讓黨的紀律和規矩在八小時內外都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徹底掃除監督盲區。在日常監督的方式上,要從日常小事抓起,從平時工作抓起,從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起,將黨員干部違紀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問題小變大、少變多,違紀問題變成違法犯罪問題。

更加突出紀律執行的嚴肅性。徒法不足以自行。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要立規明矩,把紀律規矩立起來、嚴起來,使各項紀律規矩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防止出現“破窗效應”。中央在印發新修訂的《條例》時,更是明確要求“要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下大氣力建制度、立規矩、抓落實、重執行”。貫徹執行《條例》,必須著眼於“嚴”字,秉持零容忍態度,堅持有紀必執、執紀必嚴、違紀必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每一條紀律底線都牢不可破、不可逾越。同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特別是在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上,必須一是一、二是二,發現什麼性質問題就按什麼性質對待,查實多少問題就處理多少問題,應該適用哪種形態就適用哪種形態,不能主觀片面,更不能隨意放大或縮小。

(作者傅祖民系浙江省寧波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責編:王玥芳、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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