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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監察法】立案調查應當依法發布相關信息

2018年10月15日08:2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案例解讀監察法】立案調查應當依法發布相關信息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干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某市紀委監委前期經初步核實已掌握該市水利局副局長A某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和相關証據。核查組提交了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報告中建議按程序提請辦理立案手續。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同意該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后,當日即主持召開專題會議正式決定對A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同時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會議討論時,大家對是否需要對A某及其相關涉案人立即採取留置措施進行了認真研究,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對A某進行立案,但目前階段還沒必要採取留置措施,因為留置后就需要向社會公開發布消息,可能會導致有關涉案人員串供、毀滅証據甚至出逃,不利於案件的后續調查和取証﹔且留置措施時間比較有限,如果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依法取証,將導致部分問題來不及認定、致使部分犯罪問題逃脫法律制裁。

  第二種意見認為,既然對A某決定立案,就應當同時對其採取留置措施,因為初核已經發現A某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如果僅對其立案但不採取留置措施,更可能導致A某與有關人員串供或毀滅証據甚至出逃﹔同時,這種情況下與A某談話獲取其真實供述的可能性也不大,還有可能向A某宣布立案調查決定后,A某思想壓力較大甚至出現畏罪自殺等不可預測情況,這對於保証A某的人身安全反而不利﹔對A某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后,依法通知A某的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消息,這樣反而有利於在社會上形成震懾,促使有關人員在組織向其談話取証時如實反映情況。

  會議經過研究討論后,贊成第二種意見,決定對A某立案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隨后,該市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協助,對A某採取了留置措施,向其本人宣布了立案調查決定,並向該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進行了通報﹔通知了A某家屬,並於當日向社會發布了消息:“×市水利局副局長A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解讀】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第二款規定了立案后調查方案的確定程序,第三款規定了立案后應當通知有關單位、人員的情形和要求。監察法明確對這些內容作出規定,有其必然的內在含義。一方面,對被調查人是否立案是個非常重要的決定,個人不得擅自決定立案調查,必須經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后才能決定是否立案,而且立案后也不是可以隨意調查,而是必須依照研究確定的方案去開展調查,必須根據研究確定的調查措施去實施,這裡面最主要體現的是對立案調查權的監督和規范問題,以防止權力被濫用,要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另一方面,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這既是保障被調查人知情權的合理程序,也是要求被調查人積極配合調查、對其形成震懾和壓力、促使其如實供述自己違紀違法甚至犯罪問題的基礎﹔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向相關組織通報、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既是紀委監委依法履職、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通過這種公開方式加強反腐敗斗爭社會宣傳、形成持續震懾效應的一種重要手段。

  紀委監委應當正確認識這種規定和限制,要習慣在受監督、受制約的環境下開展工作,確保自己的履職行為遵從法律、嚴守程序,確保經立案調查后取得的証據材料不僅在實體內容上經得起檢驗,而且在程序手續上也要經得起檢驗。同時,紀委監委更應當認識到依法履行程序,不僅是正當履職的法律性要求,更是對自身工作的保護性措施,隻有自覺尊崇法律、遵守程序,才能保証調查工作的合法性、保障自身工作的合理性,才能確保自己在履職盡責的過程中不違規違紀甚至違法。紀委監委更應當認識到,向被調查人宣布決定、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向有關組織通報或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不僅是依法公開、保障相對人的權益,更是營造良好工作氛圍的有力手段,不僅要敢於面對、敢於公布,更要充分利用這種對外公布的效果和形式,積極引導和促使相關人員主動向組織反映問題、提供材料,努力通過自己的工作能力提升,將一些看似不利的因素轉變為積極有利的因素,這樣才是自覺接受監督自覺面向社會的正確的開放的工作態度。本案例中,該市紀委監委面對兩種不同意見,經認真分析研究后選擇了正確的認識態度和決策意見,實施了有效的調查措施,取得了預期的效果,這正是對秉持科學合理態度的實踐檢驗和正確詮釋。

(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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