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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出台制度強化內部監督——織密“規矩網” 劃出“警戒線”

2018年09月17日09:5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織密“規矩網” 劃出“警戒線”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出台規定,明確委機關各部門採取相關措施的審批權限和辦理程序,並對各項措施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內部監督的又一重要舉措。

完善內控機制、開列“負面清單”、嚴格責任追究……一段時間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結合實際,建制度立規矩,不斷強化自我監督,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

圍繞權力行使 完善內控機制

明確履職痕跡化管理,建立分級檢查、留底備查、隨機抽查機制……這是湖北省隨州市紀委監委加強內部監督的一系列舉措。

而在省級層面,湖北省紀委監委出台了《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機關調查措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嚴格規范權力行使,並配套制定《省紀委監委機關問題線索受理和處置工作辦法(試行)》等7項制度,對審查調查工作中各具體環節進行了細化規范。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監督范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經受的考驗也更加嚴峻,在行使權力上必須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必須嚴之又嚴。

問題線索處置管理是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的源頭和基礎。對問題線索處置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是完善內控機制的一個重要切入點。在浙江義烏,《市紀委監委問題線索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對案管、信訪、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各部門問題線索處置職責進行梳理,對問題線索的受理、移送、處置、報結、歸檔等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具體的工作流程並附審批表格,確保每一個環節都有審批、有著落、有反饋、有監督、有留痕。

各地認真梳理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等環節存在的風險點,構建起“防火牆”和“高壓線”。

重慶市紀委監委先后制定了18項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建立執紀監督、審查調查、案件管理和案件審理互相協調、互相制約的工作機制。

“在內控機制建設方面,圍繞關鍵環節已經形成職責清晰的運行軌跡。”重慶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規范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職務犯罪案件証據收集、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管轄權限等方面,明確了審批程序、工作流程,促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

“強化內部監督、完善內控機制,是規范紀委監委權力運行的重要舉措。”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認為,以黨章黨規、憲法和監察法為依據,建立完善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的工作制度,細化各項工作流程,這些舉措本身就是各級紀委監委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具體體現。

開列“負面清單” 亮明行為底線

“不准發表、傳播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准組織或參加小圈子活動﹔不准對組織隱瞞個人有關事項……”前不久,北京市紀委監委印發《北京市紀委監委機關干部行為規范“十不准”》,對機關干部行為規范提出明確要求。

貴州省銅仁市紀委監委近日出台《紀檢監察干部“八小時外”行為規范》,明確提出“嚴禁為親人朋友或特定關系人打探消息、通風報信,幫助被調查對象出謀劃策、疏通關系、逃避責任﹔嚴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網站論壇等網絡平台發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打鐵必須自身硬。在完善內控機制的同時,針對紀檢監察干部履職風險點,不少地方通過列出“負面清單”規范紀檢監察干部行為,為強化紀檢監察干部自我約束立起規矩、亮明底線。

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決定了必須把對黨忠誠作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則、隊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質。因此,從政治機關的定位出發,強調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各地紀委監委“禁令”的一個突出特點。

在廣東省紀委監委《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九條禁令》中,第一條便是“嚴禁公開發表、傳播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陝西省榆林市紀委監委對全市紀檢監察干部提出嚴守“六條禁令”的要求,首要一條是“嚴禁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不當言論”。

“紀檢監察干部的行為規范標准應高於一般黨員干部,這是紀檢監察工作性質所決定的,也是對紀檢監察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宋偉認為,“對紀檢監察干部的行為列出‘負面清單’,這既是高標准和嚴要求,也體現了對紀檢監察干部的關心愛護。”

盯緊關鍵環節 傳導責任壓力

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紀檢監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強化自我監督,就要把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要求落實落細,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

監察法明確規定,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厘清責任是落實責任的前提。江蘇省紀委監委推行案件審查調查主辦人制度,每起案件都指派一到兩名案件主辦人,帶領若干名協辦人員組成辦案組,依據規定程序查辦案件,同時實行辦案質量主辦人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旨在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在江蘇省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干部花純芬看來,案件審查調查主辦人制度對順利查辦案件有很大幫助。前不久,她擔任一起某省管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主辦人,“圍繞主要對象違紀違法和犯罪事實及款物處置,我們發揮主觀能動性,帶領大家一起想辦法、找思路,有針對性採取措施,固定完善証據,取得了明顯效果。”

除此之外,該制度還嚴格規定辦案人員的五項紀律。“我們嚴格遵守這些紀律規定,依規依紀依法辦案,確保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花純芬說。

案件調查的結束,也並不意味著責任就被“束之高閣”。依據《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辦案責任認定與追究辦法(試行)》,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辦案實行終身負責制,對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或存在重大過失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為防止履職過程中出現以案謀私等行為,多地出台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情、說情干預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辦法。如江西省紀委監委列出紀檢監察干部打聽、過問、說情干預的9種情形,明確了報告和登記備案的方法和責任,並構建嚴格規范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將責任壓力傳遞到每個環節。

“我們注重從執紀監督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紀檢監察干部打聽、過問案件的問題線索,對存在9種情形之一的,進行登記備案。”江西省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主任舒平貴介紹,“不僅對主動打聽案情的進行嚴肅處理,嚴防‘燈下黑’﹔同時,對被動接受打聽案情,沒有嚴厲拒絕的,也將進行批評教育、談話提醒。”(記者 王卓)

(責編:王珂園、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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