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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黨紀處分條例亮點釋義

2018年09月07日09:0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原標題:黨紀處分條例亮點釋義

  1.如何理解關於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規定本條的目的是通過設定嚴格的處分規定,促進和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黨的權威,首先是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一個成熟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基本建黨原則,是我們黨在帶領全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得出的重要經驗,是每一個共產黨人必須遵循的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個黨的組織、每一名黨員干部,無論處在哪個領域、哪個層級、哪個部門和單位,都要服從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決不允許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必須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証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全黨要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8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舉行第六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堅持黨的政治領導,最重要的是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引導全黨增強“四個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明確規定。黨章總綱規定:“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証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証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全黨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五條把“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條文,開宗明義強調“四個意識”和“兩個維護”,不僅是對總則要求的進一步重申,也是以紀律處分來保障落實。(杜冬冬)

  2.如何理解關於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堅決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全黨同志要強化黨的意識,始終把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做到忠誠於組織,任何時候都與黨同心同德。黨員、干部要正確對待組織,對黨組織忠誠老實。在黨組織面前,黨員、干部不能隱瞞自己,不能信口雌黃。黨員、干部之間也應該言行一致、表裡如一,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裡話。習近平總書記提醒全黨要警惕“陽奉陰違”的行為。各級領導干部都要樹立和發揚好的作風,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強調做人要實,就是要對黨、對組織、對人民、對同志忠誠老實,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干老實事,襟懷坦白,公道正派。

  黨章將“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行為,違背黨員義務,損害黨的團結和統一,渙散黨的組織,透支黨的信譽,損害黨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須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本條就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警惕“七個有之”的要求,針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嚴重違紀違法黨員干部案例中暴露出的問題作出的規定。

  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條文。(杜冬冬)

  3.如何理解關於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親自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匯報並多次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習近平總書記還明確指出,要切實運用好巡視成果,把解決問題的擔子壓給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加強督察督辦,推動解決問題,鞏固巡視成果,因巡視成果運用不到位又發生重大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巡視成果落到實處。

  黨章對巡視巡察工作作出專門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開展巡視巡察和整改作出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詳細規定了干擾巡視和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6種具體情形,即:(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並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這些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以嚴肅的紀律約束,保証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關於巡視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實,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巡視是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本條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條文。(杜冬冬)

  4.如何理解關於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釋義】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章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完善和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既充分發揚民主,又善於集中統一。”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實踐中,有的黨組織一把手隻講集中不講民主,習慣於逢事先定調,重大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拍板,甚至對多數人的意見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執行和改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搞變通,在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方面搞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無人負責,或者借集體決策名義搞集體違規等典型問題。因此,《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規定:“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明確對這些問題進行紀律責任追究,有利於促使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把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落到實處。

  本條分四項。第(一)項規定的是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行為。所謂“重大決定”,主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工作任務部署,干部任免、調整和處理等決定,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必須被服從和執行。不論是拒不執行,還是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均構成違紀。

  第(二)項規定的是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關於“違反議事規則”,主要指違反黨章第十條“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項規定的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行為。“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人或少數人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后未及時向班子報告等。“三重一大”事項,主要是指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第(四)項規定的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違紀行為。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紀行為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事實,集體決策程序成為掩飾集體違規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訂以列項形式作了規定,並增加了“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和“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兩種情形。(付威杰)

  5.如何理解關於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釋義】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拉票賄選直接沖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動搖黨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黨的政治生態,損害黨和國家形象。《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規定:“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肅查處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等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體現了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有力維護了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得到了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衷心擁護和支持。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分三項,第(一)項規定的是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行為。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行為,主要指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不貫徹組織意圖,違背組織意圖,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這種行為嚴重阻礙了黨組織意圖的實現,對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具有極大的破壞力。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是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行為,主要是指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虛報選舉票數等活動。需要注意的是,黨員隻要有上述行為即應給予紀律處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這類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第二款規定的是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行為。這類行為比一般的拉票、助選、干擾選舉等活動對黨的紀律和黨員權利的破壞更為嚴重,對政治生態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條例》規定對這兩種拉票賄選行為依據第一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本條是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的條文﹔此次修訂增加第二款“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規定。(付威杰)

  6.如何理解關於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八十五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干部要對親屬子女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引導他們力戒特權思想和享樂思想,不行不義之舉,不謀不義之財。實踐中,存在一些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黨員干部的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黨員干部本人否認知情而無法認定受賄的情況。按照黨紀嚴於國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紀律范圍內對此類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以促使黨員干部保持清正廉潔,加強對親屬和特定關系人的教育、約束和管理。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對黨員干部廉潔履職提出了總體要求,規定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一方面,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相呼應,黨員干部應當做廉潔自律、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條款都是針對黨員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等,在此對黨員干部提出概括性要求。

  第二款規定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理解本款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本條以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為前提。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知情,應當按照受賄論處,依據總則中關於紀法銜接的條款處理。二是關於處分檔次,黨員干部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達到情節較重以上的,依據條例給予黨紀處分。三是本條及本章中多次出現“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及“特定關系人”的概念。所謂“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等。根據2007年中央紀委印發的《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特定關系人”,主要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文字修改,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修改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此次修訂增加第一款內容。(王薇)

  7.如何理解關於違規受禮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証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釋義】收受禮品禮金,有人認為這些小小不言、無傷大雅,其實也屬於不正之風的范疇,目的是為了投桃報李。從近年來紀律審查實踐看,違規受禮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應當抓早抓小,及時糾正,防止受禮行為逐步發展為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証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主要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所贈,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所贈,還包括其工作業務范圍內外商、私營企業主所贈,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贈。例如,下級向上級、工作對象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公務過程中向工作人員、向領導同志家屬贈送等。“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這裡所說的“可能”,主要是指預防性,即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至於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要根據實際情況由黨組織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判斷。

  要注意把握本條第一款與受賄罪的區分。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達到三萬元,則可認定為受賄,依據總則中關於紀法銜接的條款處理。

  第二款規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行為,即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主要是指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禮節性的有來有往。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第一款內容﹔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此次修訂,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價証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將第二款中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修改為“財物”。(王薇)

  8.如何理解關於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務的活動安排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釋義】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組織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但“四風”反彈回潮隱患猶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四風”問題只是表象,根本是背離了黨性,丟掉了宗旨。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突出表現看,接受私營企業主、下屬等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問題較為突出,有必要進一步約束和從嚴。

  本條規定的是接受對方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各種活動安排的行為,或者是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各種活動安排的行為。本條強調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破壞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宴請”,包括在公務交往中的宴請和非公務交往中的宴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主要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的、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的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接受這些活動安排,就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這種“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觀意願為依據,而應根據客觀情況由黨組織分析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花費的是公款,一經查處,費用應當由宴請等活動提供者和接受宴請等活動安排的人員個人負擔。黨員干部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達到情節較重以上的,依據本條給予黨紀處分。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條例時將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一條第(二)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吸收到本條﹔此次修訂增加了“提供”。(王薇)

  9.如何理解關於盲目建設,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當前,一些地方熱衷於打造領導“可視范圍”內的項目工程,而不考慮客觀實際,“不怕群眾不滿意,就怕領導不注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做工作自覺從人民利益出發,決不能為了樹立個人形象,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立正確政績觀”是黨章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的具體要求。《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要求,“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得借鄉村振興之名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需要注意的是,搞“形象工程”不等於塑造良好形象,優美的形象猶如一張名片,能夠提升城鄉環境,吸引投資,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超越當地發展階段,嚴重浪費資源,老百姓普遍不認可。搞“政績工程”不等於追求政績,“政績”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為黨和人民工作的實際成效,而搞“政績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貪圖虛名,為個人撈取政治資本,主要是由錯誤的政績觀導致的。

  本條既適用於黨員,也適用於黨組織。如果同時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適用第四章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本條是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的條文﹔此次修訂,增加“舉債”、“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內容,在處分檔次中增加“開除黨籍”。(王一超)

  10.如何理解關於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強迫下級說假話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釋義】《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要求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追責。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哄騙上級的行為作出本條規定。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強調的是黨員或黨組織明明掌握有關情況而隱瞞不報,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況、材料、數據不實而予以提供,目的是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贊許,上報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或者為了應付檢查,採取無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為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標,實際上並沒有完成任務,等等。這裡的“上級”,既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局限於上一級。“應當報告的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單位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本行為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即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要注意本行為與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行為相區別。主要是報告的內容不同,本行為強調的是工作層面內容上的報告,第五十四條中,不請示、報告的是重大事項,具有特定的內涵,屬於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款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有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行為。本行為比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更加嚴重,即明知情況不實,明知有問題,不但不制止、不糾正、不如實報告,還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屬說假話、報虛假情況,以達到共同掩蓋問題、隱瞞實情的目的,因此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015年修訂條例時規定了本條第一款內容﹔此次修訂新增本條第二款內容,並對第一款作文字修改。(王薇)(中國紀檢監察雜志提供)

(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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