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9日08:06 來源:檢察日報
●懺悔人:梁有豪
●原任職務:海南省陵水縣扶貧辦公室主任
●觸犯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6年10月28日,陵水縣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梁有豪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犯罪事實: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梁有豪在擔任陵水縣扶貧辦主任期間,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45萬元。同時,梁有豪在採購化肥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何某中標,並讓其所提供的不合格化肥順利通過驗收。為表示感謝,經梁有豪授意,何某將錢送給梁有豪的兒子梁某。三年間,梁某代其父親梁有豪多次收受何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5萬元。
犯罪對我而言,曾經是遙遠而陌生的事,今天卻無情地落在我頭上,這是偶然嗎?是有人強加於我嗎?都不是。我可悲的下場完全是作繭自縛。道德缺失是犯罪的一大原因,思想蛻變必然導致行為越軌,直至墜入犯罪的深淵。
我也曾因為努力學習,工作積極,為全縣的扶貧事業發展作出過貢獻,並受到組織的關心、愛護和培養。但是隨著職務的變遷,自己卻沒有潔身自好,反而迷失於權錢交易之中,特別是面對金錢的誘惑,沒有守住道德底線,失去了方向,從一個曾經受人尊重的扶貧辦主任,墮落到如今的囚徒。這中間角色的轉變是十分痛苦的。常常是夜已深,人難眠,即使勉強睡著了也經常從噩夢中突然驚醒。我痛悔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信任。
那是2011年初,陵水縣政府向縣扶貧辦下撥645萬元專項扶貧資金,用於採購化肥,發給貧困戶種植使用。幾天后,經營化肥的何老板找到我說:“聽說縣扶貧辦要採購一批化肥,這筆生意能不能給我做?”我當時就拒絕了他。因為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公開招標。又過了幾天,何老板又找到我談此事,並說如果能幫他中標,必有重謝。
何老板的話讓我動了貪念。后來,我採取分批邀請招標的方式,讓何老板一舉中標。事后,何老板共送給我兒子65萬元好處費。
當時,我以為這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覺,但萬萬沒想到,后來省審計廳對採購的這批化肥進行了審計,最終事情敗露。
我多次問自己:是什麼讓我淪為人民的罪人?答案隻有一個,那就是“聰明”。人需要聰明。心地純淨時,我把聰明用在工作上,它是健康的、積極的,幫助我出色地完成了組織交給的任務,並得到了豐厚的回報,這是真聰明。但是,當靈魂骯臟時,聰明被私念束縛,它就是卑鄙的、消沉的,在它的蠱惑下,我不分黑白,最終步入歧途,這是自作聰明,是假聰明。正因為自作聰明,我犯下不可饒恕的罪孽。
我的教訓是深刻的,它在告誡我,也在告誡其他當官掌權的領導干部:隻有來自心地純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中展露的才干,才是真聰明。而因為一己私利的自作聰明,其實是為罪惡埋伏下的毒瘤,終將被法律的利劍斬除!
(江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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