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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問題帶你讀懂監察委到底是啥?

2018年03月26日14:1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編者按】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揭牌,舉行新任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憲法宣誓儀式。對於這樣一個全新的機構,或許很多人還感到比較陌生。為什麼要成立監察委?監察委到底承擔什麼樣的職能?哪些人受到監察委的監管?監察委自身又由誰來監督?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為您解讀。

國家監委到底是個什麼機構?

國家監委,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委整合了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等部門的工作力量,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反腐敗工作,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有效解決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作為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委與中央紀委有什麼關系呢?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委同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用老話講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從而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為什麼要成立監察委?

過去反腐敗資源分散在多個單位、多個部門,反腐敗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協調上的難度,影響了反腐敗的效果。所以,形成黨統一領導的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資源力量,是這次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出發點。

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的有機統一,實現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有機結合,可以實現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作為一項組織創新、制度創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打破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嶄新的國家監察機構。

監察委的職責是什麼?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可以看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首先是監督全覆蓋而不是辦案全覆蓋,監察委不是一個單純的辦案機構。黨章規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監察法規定,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無論是紀委,還是監察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紀委的監督和監察委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監察對象都有哪些?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體制改革,解決了監察范圍過窄的問題,實現了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填補了“兩個空白”:第一,過去,監察對象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督的是“狹義政府”,改革后,將監督“廣義政府”,不管門口挂的牌子是白底黑字還是白底紅字都是人民政府,都要接受監督。第二,過去,紀、法中間存在一片廣闊的空白地帶,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沒有跟上,存在犯罪有人管、違法無人問的現象,改革后,監察委員會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

監察委有哪些監察權限?

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二是對被調查人可以有條件地採取留置措施。三是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這些措施中,留置是我國獨創的一項新的措施。監察機關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也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調查不能等同於偵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於對腐敗、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的調查,因此黨中央創立留置措施。

誰來監督監察委?

根據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此外,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值得關注的是,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資料來自新華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國紀檢監察報、央廣網等)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立法紀實

監察法頒布 反腐開新篇:四大亮點引領反腐敗國家立法

(責編: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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