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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監察法草案:拓寬了“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

2018年03月16日08:3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聚焦監察法草案⑧ 拓寬了“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成、性質、地位、工作原則等都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同樣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它負責。

由人大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做實做細了人大監督,強化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了“讓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這是對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豐富和完善,彰顯了“四個自信”。

憲法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責,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原來行政監察機關隸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改革后,監察機關從政府系統分離出來,專司國家監察,對人大負責。各級監委和紀委合署辦公,通過日常監督、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統一,推動監督監察常規化、常態化。這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的創制之舉。

人大對監委的監督內涵是豐富的,形式是多樣的。在人事上,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記者 田國壘)

(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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