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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人民銀行紀檢組通報4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2018年01月11日08:3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駐人民銀行紀檢組通報4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2017年,人民銀行系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堅決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深入糾正“四風”,持續釋放正風肅紀的強烈信號。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一)江蘇省寶應縣支行原黨組書記、行長孫堅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4年,寶應縣支行使用財政撥款,違規給職工發放獎金。孫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江蘇省江都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4年、2015年,江都支行違規使用財政撥款、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專項資金給職工發放獎金。原黨組書記、行長周玉來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盧大勇,原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程正偉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三)安徽省颍上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5年,颍上縣支行以績效工資、人員崗位補貼和養老保險補貼等名義,向全行干部職工超計劃發放工資收入。原黨組書記、行長齊彬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李輝,黨組成員、副行長朱永闊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四)安徽省東至縣支行違規發放實物福利等問題。2015年12月30日,東至縣支行違規購買平板電腦發放給全行員工。原黨組書記、行長方文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方建設,原黨組成員、副行長胡國安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五)安徽省石台縣支行違規發放實物福利問題。2015年12月30日,石台縣支行違規購買實物,以春節慰問品名義發放給支行員工。原黨組書記、行長李新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黨組成員、副行長王文華,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李敬忠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六)安徽省寧國市支行違規發放實物福利問題。2017年1月12日,寧國市支行將違規採購的公文包、耳機、移動硬盤、電子書閱讀器發放給全行職工。原黨組書記、行長徐久紅,黨組成員、副行長趙東存,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陳華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程世安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七)湖北省新洲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新洲支行虛列項目,套取經費,向職工發放購物卡、獎金、醫療補助等各類津補貼。黨組書記、行長陳建峰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汪發祥,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左秀珍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金融服務與穩定部門主要負責人葉力浩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祝玉良,辦公室副主任劉顯德,貨幣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王翔雲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八)湖南省永興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等問題。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永興縣支行虛列支出,發放各類津補貼、購物卡等。原黨組書記、行長曾紹球(2002年2月至2014年3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曾祥勝(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原黨組書記、行長崔獻軍(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受到免職處理﹔黨組成員、副行長劉愛龍,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廖烈泉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並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辦公室主任代志平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會計國庫發行股股長侯正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因落實責任不力,郴州市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歐志光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委書記、行長黃紅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李名義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九)廣東省電白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3年12月、2014年1月,電白支行用物業租金發放節日福利。原黨組書記、行長呂海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謝衛忠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辦公室原副股長梁修祿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原黨組副書記、副行長、紀檢組長官永江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支行原黨組書記、行長夏望博等人違規發放津補貼等問題。2004年至2016年,按照夏望博的授意,興安縣支行私設“小金庫”,以補助、津貼、績效等名義發放給全行干部職工。夏望博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夏望博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並降為科員﹔原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殷中,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李向常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黨組成員、副行長侯克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十一)雲南省富源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07年至2014年,原黨組書記、行長寧德宏將富源縣部分企業參加貸款卡年審培訓費結余資金,違規向全行職工發放各種津補貼。寧德宏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並降為科員﹔黨組成員、副行長高勇衛,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韓東祥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十二)陝西省石泉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石泉縣支行私設“小金庫”,主要用於補貼職工食堂、招待費及發放津補貼。原黨組書記、行長王玉蘭(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降為副主任科員﹔原黨組書記、行長孫涌(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楊運森(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汪洪,黨組成員、副行長楊明明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辦公室主任陳濤、國庫會計發行股股長嚴仲武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亢輝受到誡勉談話處理﹔辦公室綜合人員楊明健、辦公室后勤管理人員李義康分別受到批評教育處理。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安康市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分管財務副行長崔玲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安康市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凱俊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十三)甘肅省兩當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等問題。2009年至2016年,兩當縣支行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用於為職工發放福利等。2014年至2016年,黨組書記、行長趙四奎使用單位加油卡為私家車加油。趙四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原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陳建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辦公室主任賀先道、國庫會計股股長林敏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隴南市中心支行分管財務工作的黨委委員、工會主任張明受到誡勉談話處理﹔隴南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王亞林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十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2年至2016年,貨幣金銀處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津補貼。貨幣金銀處處長賈立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十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鄯善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5年至2016年,鄯善縣支行套取現金向職工發放各類津補貼。黨組書記、行長黃偉志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陳永忠,原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紀檢組長艾甫力丁·艾音丁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蔡新權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副主任科員、營業室主任劉文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吐魯番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崔志瑞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吐魯番市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分管財務副行長隆杰受到免職處理,改任為副調研員。

  (十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恰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6年,烏恰縣支行套取現金發放給全行職工。黨組書記、行長秦永森,副主任科員王芳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十七)重慶營業管理部鈔票處理中心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鈔票處理中心歷任主要負責同志違規向職工發放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費及裝車補貼。原主任王興旺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副主任熊勁、副調研員王道勇、副調研員錢紅和副調研員周昌林分別受到批評教育處理,並在支部組織生活會上做深刻檢討﹔調研員程昌、調研員汪萬明分別受到批評教育處理。

  (十八)浙江省海寧市支行違規發放獎金問題。2013年至2015年5月,海寧市支行通過賬外賬違規發放員工個人獎金。原黨組書記、行長翁建雄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免去黨組書記、行長職務﹔黨組成員、副行長戴利明,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陸強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十九)浙江省常山縣支行違規發放職工福利等問題。2016年8月,常山縣支行違規給職工發福利。黨組書記、行長何日貴,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邱雪華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十)浙江省海鹽縣支行違規發放職工福利問題。2014年、2015年,海鹽縣支行違規發放福利。黨組書記、行長張星荃,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王欣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黨組成員、副行長沈明法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二十一)浙江省江山市支行違規發放職工福利問題。2014至2016年,江山市支行違規購買西服、運動鞋服、血壓儀等,發放給全行員工。黨組書記、行長祝麟,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毛子文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十二)浙江省平湖市支行違規發放金融學會年會補貼等問題。2014年、2015年,平湖市支行違規向金融學會會員發放加油卡﹔2015年,違規向全行員工發放工作服。原黨組書記、行長裴潔萍,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吳志強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黨組成員、副行長王耀亮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二十三)浙江省浦江縣支行違規發放補貼問題。2015年10月22日至24日,浦江縣支行召開全縣紡織行業進出口企業外匯業務培訓,違規發放誤餐費。黨組書記、行長黃立新,黨組成員、副行長金濤,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唐芳分別受到批評教育處理,並作出書面檢查。

  (二十四)浙江省桐廬縣支行違規發放職工福利問題。2015年,桐廬縣支行違規購買日用品、工作服發給全行員工。黨組書記、行長戴茂青,黨組成員、副行長徐永良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十五)浙江省永康市支行違規發放職工福利問題。2015年12月15日,永康市支行違規向全行員工發放洗滌卡。黨組書記、行長徐宏,黨組成員、副行長劉昌壽,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長王青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十六)福建省上杭縣支行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07年至2017年,上杭縣支行多次使用未備案非法定銀行賬戶資金違規發放獎勵金等。黨組書記、行長丘可東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原黨組書記、行長謝仁禧,辦公室主任羅忠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兼副行長郭驊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營業室主任李壽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黨組成員、副行長黃際林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

  (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黨委委員、副主任汪路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2012年至2015年,汪路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佔用下屬單位車輛,多次公車私用。汪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征信中心原黨委書記王曉明和原主任曹凝蓉分別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二)遼寧省盤錦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黃明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問題。2013年7月,黃明從鞍山市中心支行交流到盤錦市中心支行任職,周末回家和周一上班由單位派車接送。黃明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三)黑龍江省七台河市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聶清竹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問題。聶清竹任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副行長以來,經常乘用單位車輛通勤。2015年到2016年,在其家庭住所附近租用車庫,租金由單位報銷。聶清竹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原黨委書記、行長郭立業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受到批評教育處理。

  (四)江西省井岡山市支行黨組書記、行長袁德華違反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問題。2013年5月,袁德華交流到井岡山市支行任職后,都是開私家車往返居住地遂川縣和工作地井岡山市之間,所產生費用由支行報銷。自2016年5月井岡山市車改后,違規報銷費用共計10830元。袁德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州縣支行原黨組書記、行長黃漢新違規公車私用問題。2015年5月至8月,黃漢新先后三次公車私用,產生費用公款報銷。黃漢新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六)貴州省湄潭縣支行金融管理部主任王世強違規使用公車問題。2017年10月,王世強利用湄潭縣支行公車運送私人物品回家。王世強受到批評教育處理﹔黨組書記、行長鄒禮剛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七)青海省西寧中心支行守押中心主任科員翁慧俊違規公車私用問題。2016年3月15日至18日,翁慧俊利用西寧中心支行公務用車學車練車。后勤服務中心車管科科長楊志強違規派車,並指派司機陪同練車。翁慧俊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楊志強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后勤服務中心副調研員楊運珂因落實責任不力,受到提醒談話處理。

  (八)中國金幣總公司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總務部經理助理劉奇違規用公司油卡為私車加油的問題。2016年,劉奇多次使用公司油卡為自己私車加油。劉奇受到行政警告處分,並被追溯扣罰其2016年年終績效獎的25%及2016年全年風險責任獎。

  (九)中國銀聯企業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辦公室后勤主管張臻公車私用問題。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張臻利用公車出勤、辦理公務、接送領導的機會,公車私用,並存在節假日因私使用公車的情況。張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規公款吃喝

  (一)貴州省仁懷市支行黨組書記、行長羅平違規公款購酒問題。2016年12月30日,羅平安排辦公室有關人員虛列清潔衛生費,購買白酒。羅平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黨組書記、總經理曹鬆柏違規公款吃喝、違規購買儲值卡等問題。2014年至2015年,中國銀聯江西分公司違規購買高檔酒、養生會所儲值卡,用於公務接待。曹鬆柏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處分﹔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紀檢組長廖小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四、大辦婚喪喜慶

  (一)雲南省昭通市中心支行宣傳群工部部長劉雲昭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問題。2016年10月29日,劉雲昭在昭通市昭陽區某賓館為兒子舉辦婚禮,違規收受了中支機關部分同事46人送來的禮金共計9200元。劉雲昭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福建省屏南縣支行黨組書記、行長孫振滔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問題。2016年2月14日至19日,孫振滔在操辦其父喪事期間,違規收受了支行同事22人送來禮金共計8250元。孫振滔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五、公款國內旅游

  湖南省長沙中心支行后勤服務中心基建科科長何啟平公款旅游問題。2015年10月、11月,何啟平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及朋友在長沙中心支行張家界培訓中心住宿等費用。何啟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六、違規收送禮品禮金

  湖北省鄖西縣支行原黨組書記、行長吳明清違規贈送禮金問題。2013年、2014年臘月,吳明清以拜年名義,先后兩次給鄖西縣原政協副主席、財政局長黃永東分別送了2萬元和1萬元禮金,共計3萬元。吳明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七、提供或接受超標准接待

  湖北省宜昌市中心支行原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王新華違規接待等問題。2013年,王新華擔任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兼宜昌市和發物業管理公司主要負責人期間,違規列支購買禮品、香煙、市內旅游景區門票等費用。王新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駐人民銀行紀檢組)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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