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反腐倡廉

福建省紀委通報5起“為官不為”典型問題

2017年12月07日09:24    來源:福建日報

原標題:省紀委通報5起“為官不為”典型問題

5日,省紀委通報5起“為官不為”典型問題,進一步嚴明紀律要求,堅決糾正一些黨員干部中存在的“不會為”“不想為”“不敢為”等“為官不為”現象,持之以恆正風肅紀,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這5起典型問題為:

1.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出國室副調研員張秀珍不作為問題。2016年8月,張秀珍在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材料時,未按規定程序出具收件告知單,且對下級單位在審核中存在的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問題未能發現、未予糾正,造成不良影響。2017年3月,省公安廳黨委給予張秀珍黨內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出國室主任沈幸平誡勉談話,責令出入境管理局局長陳毅坤、政委周其貴作出深刻檢查。

2.福州市高新區綜合執法局不作為問題。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對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68件行政處罰案件,以執法人員力量不足等為由予以拒絕接收,推諉扯皮,導致案件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查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2017年6月,高新區紀工委、監察審計局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該局原局長高飛(還存在其他履責不力問題)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高新區紀工委給予該局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李魁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副局長潘依光黨內警告處分﹔福州市紀委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高新區管委會原副調研員陳處民、原副主任吳力予以誡勉談話,對負有監督責任的高新區紀工委書記何紀文予以誡勉談話。

3.廈門市同安區法院執行局副科級審判員沈木春不作為問題。2014年至2016年4月間,沈木春在具體經辦尚未執行完結的案件過程中,雖已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卻沒有主動作為,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凍結、查封等措施,導致相關案件財產被轉移,案件不能及時辦結,引發多人上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7年5月,同安區法院給予沈木春行政警告處分。

4.漳州市東山縣康美鎮黨委宣傳、統戰委員林旭敏不作為問題。2017年5月,東山縣東沈村東赤港列為入海口環境整治點,林旭敏作為分管環保工作、挂點東沈村的領導,落實縣委、縣政府要求不力,沒有到一線部署,沒有到現場巡查,隻將任務口頭交代給東沈村相關負責人,導致該區域臟亂差等問題未得到有效整治,造成不良影響。2017年5月,東山縣紀委給予林旭敏黨內警告處分。

5.龍岩市永定區農業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副所長蘇榕不作為問題。2016年5月9日晚,蘇榕在明知一企業有生豬需要在夜間入場檢疫的情況下,未安排相關檢疫人員提供服務,還故意把手機調至靜音躲避,導致該企業的生豬當晚未能檢疫,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此外,該所長期未能有效落實夜間加班預約服務制度,工作人員服務意識淡薄,能拖則拖、能推則推。2016年6月,永定區農業局黨組給予蘇榕免職處理,負有領導責任的該所所長張文金一同被免職。(記者 林蔚)

(責編:任一林、程宏毅)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