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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范先漢一審獲刑5年半

2017年11月14日13:5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圖為范先漢受審 (圖片來自安徽省紀委網站)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李源)據安徽省紀委網站消息,11月14日上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范先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范先漢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對范先漢已退繳的受賄違法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范先漢在擔任懷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安慶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拆遷、工程建設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79.008萬元。另查明,截至案發前,范先漢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價值447.542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范先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范先漢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又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予並罰。鑒於范先漢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范先漢案件進程

2016年6月27日,安徽省紀委宣布安范先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范先漢決定逮捕。

2017年5月3日,最高檢網發布消息,范先漢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亳州市檢察院依法向亳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2017年 5月10日上午,范先漢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亳州市中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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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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