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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實踐 形成寶貴經驗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實效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綜述

本報記者

2017年11月06日07:3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編者按: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試點省(市)探索實踐,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圓滿完成試點任務,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寶貴經驗。

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再動員再部署,要求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報今天播發長篇綜述,對試點工作進行系統總結,為在全國推開試點提供示范樣本和實踐經驗,推動這一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試點順利實施,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根據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試點,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經驗。黨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要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大意義。

一、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黨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及試點工作。習近平總書記6次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審議通過改革和試點方案,對改革作出頂層設計,明確了試點工作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和“7·26”重要講話中作出重大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十分關心改革試點進展情況,2017年6月23日在視察山西時指出,“你們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優勢正在轉化為治理效能,要運用好這一改革成果”,為進一步做好改革及試點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堅定了信心決心。

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召開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16次研究改革方案、10次研究部署試點工作,親赴3省(市)調研指導。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通過試點工作的決定,為試點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中央組織部研究提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干部管理體制和任免審批程序。中央政法委加強協調,統籌司法執法機關積極配合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細致做好轉隸人員思想政治工作和線索移交,確保工作有機銜接。中央編辦對試點地區涉改單位人員編制機構轉隸進行具體指導。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齊心協力把黨中央要求落到實處。

試點省(市)黨委多次召開全委會、常委會和試點工作小組會議,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不斷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強化責任擔當,充分發揮“施工隊”作用,積極堅定、審慎穩妥推進試點工作,圓滿完成試點任務,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一)完善了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試點地區從關乎黨的事業興衰成敗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關系,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將試點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謀劃、部署和推進,探索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有效途徑。

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相統一。深刻認識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是一體兩面的辯証關系,認真落實“既完善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監督”的要求,在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的同時,建立國家監察機構,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內在一致、高度互補。改革后,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山西省監察對象達到131.5萬人,較改革前增加53萬人﹔浙江省監察對象達到70.1萬人,較改革前增加31.8萬人。

准確把握監察委員會的定位。充分認識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明確監察委員會實質上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和紀委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是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程中,始終堅持把講政治放在首位,綜合分析政治生態整體情況,把握“樹木”和“森林”關系,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黨的政策策略體現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增強反腐敗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今年1至8月,北京市運用“四種形態”處理6546人次,同比增長47.2%﹔山西省運用“四種形態”處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長19.2%﹔浙江省運用“四種形態”處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長119.6%。

(二)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制。試點過程中,3省(市)從組織形式、職能定位、決策程序上將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化,決策指揮、資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統一,黨領導的反腐敗工作體系更加科學完備。

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始終,主體責任有效落實。3省(市)黨委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強化集中統一領導,把改革試點工作列入省(市)黨委常委會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省(市)黨委全會工作部署,深入研究,靠前指揮,確保試點任務順利完成。三省(市)黨委書記擔任試點工作小組組長,帶頭調查研究,把握試點方向,抓住制定實施方案、人大選舉、轉隸挂牌、留置措施使用等關鍵節點,親力親為解決遇到的具體問題。省(市)紀委充分發揮牽頭作用,精心做好組織協調﹔省(市)人大制定工作方案,確保監察委員會及時依法設立﹔省(市)黨委組織部認真配合做好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組建配備工作﹔省(市)黨委政法委牽頭解決監察委員會與司法執法機關協調銜接問題﹔省(市)檢察院在省(市)黨委統一領導下,主動配合做好轉隸,確保各項工作順暢銜接。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形成紀委牽頭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合力協同攻堅的良好工作局面。通過試點工作,黨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敢抓敢管、動真碰硬,問責力度不斷加大。今年1至8月,北京市問責204人、13個黨組織。經黨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對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管委會黨委實施改組,這是北京歷史上首例依據黨章黨規作出的改組決定。山西省問責2514人。浙江省問責1046人。

黨委細化工作措施,對反腐敗領導更加堅強有力。試點地區黨委切實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由原來側重“結果領導”轉變為“全過程領導”,把黨的領導體現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日常工作中。黨委書記定期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把握政治生態,第一時間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採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認真審核把關,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匯報,確保黨牢牢掌握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權。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別召開36次、25次、29次省(市)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管黨治黨、反腐敗工作﹔省(市)黨委書記批准談話函詢、立案審查、採取留置措施等事項分別達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三)構建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按照試點方案要求,試點地區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決行政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

集中力量抓好轉隸,完成三級監委組建。3省(市)把轉隸作為推進試點工作的關鍵,堅持高標准,逐個審核轉隸人員檔案,嚴把政治關、嚴格資格條件,對不適合到紀委、監委工作的不予轉隸。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扎實做好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成熟一個組建一個,防止“一刀切”。截至2017年4月27日,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省、市、縣監察委員會組建和轉隸工作,北京市共劃轉編制971名,實際轉隸768人﹔山西省共劃轉編制2224名,實際轉隸1884人﹔浙江省共劃轉編制1889名,實際轉隸1645人。

全面覆蓋公職人員,公權力受到有效監督。為實現對本地區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試點地區將監察對象擴展到試點方案確定的六大類,並在此基礎上作了深化探索。山西省將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行賄受賄、失職瀆職以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職務侵佔等罪名調整為監委管轄﹔浙江省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監察范圍。

適應監督全覆蓋要求,將監察職能向派駐機構和鄉鎮一級拓展。在各級監委全部組建的基礎上,3省(市)根據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將派駐紀檢組更名為派駐紀檢監察組,授予部分監察職能,實現監察職能的橫向延伸。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分別為40個、35個、35個。探索授予鄉鎮紀檢干部必要的監察權限,推動國家監察向基層延伸。山西省選擇朔州市平魯區、臨汾市安澤縣,通過縣級監委賦予鄉鎮紀檢干部監察員的職責和權限,協助鄉鎮黨委開展監察工作。

(四)實現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機構、職能和人員全面融合。試點地區實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對黨委全面負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監察委員會不設黨組,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同級紀委書記、副書記兼任,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聚焦中心任務,科學設置機構。按照試點方案要求,試點地區紀委、監委共同設立內設機構,在力量配備上向監督執紀一線傾斜。北京市紀委、監委設立29個內設機構,監督執紀部門的機構數、編制數佔總數的79%和74%﹔山西省紀委、監委設立21個內設機構,監督執紀部門的機構數、編制數佔總數的76.2%和74.6%﹔浙江省紀委、監委設立25個內設機構,監督執紀部門的機構數、編制數佔總數的76%和77.6%。

把握動態平衡,做好過渡期銜接。為保持工作連續性,試點地區都設置了改革過渡期,抓好各項政策和工作銜接,檢察院對有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全面梳理,列出詳細清單,轉隸后移交監察委員會﹔以領導關系轉隸為時間節點,按照“老事老辦法、新事新辦法”的原則,轉隸前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已立案、尚未辦結的按原有程序辦理,轉隸后新立案調查的按監委相關規定辦理。

加強思想引領,促進干部隊伍有機融合。針對紀檢干部和轉隸人員的工作特點,試點地區紀委、監委對轉隸人員加強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對原有人員加強憲法法律知識培訓,補齊短板、發揮優勢,有效提升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將轉隸人員與現有人員融合編制,紀委、監委班子成員同每名轉隸人員談心談話,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轉隸人員政治認同和歸屬感,把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好傳統、好作風融合在一起、傳承下去。北京市堅持機構組建與支部組建同步推進,發揮黨建統領作用和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強化忠誠干淨擔當要求。山西省三級紀委、監委主要負責同志逐一同轉隸人員面對面談心談話,班子成員入戶家訪2807次,全省1.8萬名紀檢監察干部實現集中培訓全覆蓋。浙江省採取集中學習、專題研討等多種方式進行業務培訓,有效推動理念和工作融合。

(五)實踐運用調查權、發揮留置威懾力,充分行使監委職責權限。3省(市)各級監委認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探索運用調查手段,嚴格規范權力行使,確保懲治腐敗力度不減。

全要素試用調查措施,有效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能試盡試原則,試點地區監委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充分運用12項調查措施和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計開具各類調查措施文書53448份,採取技術調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過12項調查措施的運用,監委履職有力有效,保持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今年1至8月,北京市處置問題線索6766件,同比上升29.7%﹔立案1840件,同比上升0.7%﹔處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處置問題線索30587件,同比上升40.4%﹔立案11261件,同比上升26.4%﹔處分10557人,同比上升11.7%。浙江省處置問題線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11000件,同比上升15.5%﹔處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別追回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12人、9人、10人。

規范行使監察權,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堅持寬打窄用,嚴把決策審批關,試點地區針對不同調查措施設置不同審批程序,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相關材料全程留痕、存檔備查。嚴格按照刑事訴訟証據標准調查取証,對調查措施的適用條件、執行方式、程序要求等作出細化規定,統一文書格式,採取調查措施進行重要取証工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調查措施的使用更加嚴謹規范。用“政務處分”代替“政紀處分”,調整處分審批權限,依法對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別給予政務處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全過程測試留置流程,增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通過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均以留置取代“兩規”,解決了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法治難題,提升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細化審批權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紀委原“兩規”場所、公安機關看守所作為留置場所,對留置折抵刑期、異地留置進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調查與審理工作對接。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留置期間注重對被調查人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講解,促使被調查人主動認識錯誤、如實說明問題。強化被調查人權利保障,採取留置措施及時書面通知家屬,限定留置期間訊問時間、時長,堅守安全底線。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六)探索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的內部監督機制。試點地區各級紀委、監委把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貫穿試點工作始終,創新體制機制,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實現案管、監督、調查、審理各環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省、市兩級實行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執紀監督部門分別為8個、8個、7個,執紀審查部門分別為8個、3個、6個。試點地區執紀監督部門與執紀審查部門均由不同副書記分管,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單位的日常監督、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初核和立案審查,不固定聯系某一地區或者部門,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充分發揮審理部門審核把關作用,對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的案件,可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充証據或重新調查。

統籌整合監督力量。北京市理清執紀監督、派駐監督的工作關系和重點領域,加強與巡視巡察監督的工作聯系,形成了橫向拓展、縱向延伸、監督聯動的工作體系。山西省探索建立與派駐機構、巡視巡察機構聯動監督機制,做到監察全覆蓋、常態化。浙江省在不改變派駐機構組織架構前提下,統籌調配執紀監督部門和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打通監督渠道、形成監督合力。

完善內部紀法銜接。試點地區省、市兩級紀委、監委執紀審查部門既審查違紀問題、又調查違法犯罪問題,對監督對象既涉嫌違紀又涉嫌違法的案件,執紀審查和執法調查同時啟動、同步進行,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提高証據標准,使証據直接運用於司法審判,解決了長期以來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的問題。北京市根據監察對象身份、案件性質的不同,分別採取同步立案、先執紀審查后依法調查、先監委依法調查后由其他紀檢組織執紀審查等不同模式,做好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的工作對接。浙江省分別設計紀檢措施文書和監察措施文書、紀檢立案程序和監察立案程序,明確以監委名義獲取的証據可以用於認定違紀問題,使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既相對分開又有序銜接。

強化自我監督制約。試點地區在探索實踐中認真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格執行集體決策、請示報告、回避、涉案款物管理、借用人員管理等規定,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報告和登記備案制度,形成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機構作用,嚴肅查處私存線索、跑風漏氣、以案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堅決防止“燈下黑”。今年1至8月,北京市處置紀檢監察干部違紀問題線索164件,立案11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7人,組織處理14人﹔山西省處置紀檢監察干部違紀問題線索609件,立案82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92人,組織處理111人﹔浙江省處置紀檢監察干部違紀問題線索374件,立案4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人,組織處理4人。

(七)形成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相互銜接、執紀與執法相互貫通的工作機制。在省(市)黨委領導下,試點地區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的協調作用,加強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實現了監察程序與司法程序有序對接、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相互制衡。

調查工作更加順暢。建立健全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的協調機制,“法法”協調銜接全線打通、順暢高效。北京市制定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案件辦理工作銜接辦法以及與政法機關在查辦黨員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協作配合工作規則,強化辦案協調和工作銜接。山西省建立監察機關與公檢法司各單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黨員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案件和案件線索通報、移送機制,探索實踐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保証案件辦理質量。浙江省以反腐敗協調小組名義制定《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明確監察措施執行、移送起訴、刑事審判等方面銜接問題,在留置措施執行方面明確公安機關的監管責任,形成由監委決定採取留置措施、公安機關具體負責管理的工作機制。

案件處置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3省(市)在加強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制約制衡方面積極實踐,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的職務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有權退回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自行補充偵查、作出不起訴決定。今年1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准后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2.7天、22.4天,遠少於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八)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后,為制定國家監察法提供實踐基礎。試點地區緊緊圍繞改革試點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積極探索實踐、認真歸納總結,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改革全面推開和制定國家監察法提供了實踐支撐。

堅持以問題導向推動改革。對試點方案未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試點地區大膽探索嘗試。北京市研究提出中央在京單位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管轄原則,探索向城市副中心建設等重大項目派駐監察專員。山西省針對鐵路運輸單位跨省域管理的實際,積極探索合理銜接、全面覆蓋、有效監察的機制和辦法。浙江省按照級別管轄和屬地管轄相結合原則,細化案件管轄權限,特別是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屬於上級垂直管理單位公職人員的案件調查工作,經與所在單位黨組織溝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轄。

歸納提煉各具特色的制度規范。在實踐基礎上,試點地區認真梳理總結有效做法和管用實招,探索建立了監察權有效運行的操作規程。北京市研究制定36項制度,構建了以試點實施方案為核心,涵蓋組織決策、執紀執法、紀法銜接、監督制約4個方面的制度體系。山西省制定了執紀監督監察工作試行辦法、審查措施使用規范、執紀監督監察工作流程圖、執紀監督監察常用文書,以及以省委政法委統籌支持配合試點工作的意見為牽引、公檢法司各單位工作辦法為主體的“1+4”制度體系。浙江省初步建立起一套涵蓋監督、調查、處置各個方面、具有監委特點的“監言監語”制度框架。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要清醒看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試點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高校、國有企業和農村社區點多面廣,監督力量仍然薄弱﹔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相互銜接、相互制衡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屬地管轄和分級管轄在監督范圍上存在交叉,少數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管轄權尚不明確﹔一些地區對推進改革的方法論理解不透徹,在監察范圍上過於求全﹔有的紀檢監察干部運用黨紀、法律水平不足,把握政策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等等。對於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在深化試點、推開改革、完善立法過程中認真研究解決。

二、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經驗

改革試點工作取得的所有成績,歸其根本靠的是黨中央的堅強有力領導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試點工作的實踐充分証明,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是完全英明正確的,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一刻不能鬆、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強烈信號,給全黨全國人民以堅定信心。在試點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發揮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是試點工作取得成功的關鍵。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始終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作為根本遵循,不斷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一絲不苟按照中央精神辦事,重大事項一律報中央決定,把從政治和大局上向核心看齊體現在改革試點的全過程。加強對試點中重大問題的指導,抓住轉隸組建這個關鍵環節,要求試點地區做好工作銜接,保持平穩過渡,推動改革試點邁好第一步、站穩第一台階。堅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准確把握改革的方向、力度和節奏,領導小組成員深入試點地區開展調研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溝通聯絡,及時就改革試點中的具體問題提供幫助,確保試點工作一步一個腳印扎實推進。

(二)試點地區黨委負主責、紀委負專責,充分發揮“施工隊”作用。試點地區承擔著為監察體制改革探路的重要使命,必須把該擔的責任擔起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試點地區黨委把主體責任扛在肩上,黨委書記站到改革第一線,當好“施工隊長”,嚴格執行黨中央確定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實施步驟,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職履責,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不走樣、不跑偏。試點地區紀委切實負起專責,精心籌劃,抓好改革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聚焦紀法銜接、依法留置、指定管轄等重點難點問題,先行先試、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監察體制改革的具體路徑。

(三)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涉及機構調整、職能劃轉、人員轉隸,隻有堅持思想政治工作先行,才能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識、形成改革合力。試點地區堅持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統一思想,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政治水平、強化政治擔當。高度重視轉隸過程中干部隊伍的穩定,摸清思想狀況,強化“進一家門、成一家人、說一家話、干一家事”的意識,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嚴明紀律要求,在試點期間決不允許違反組織原則擅自行事,決不允許違反保密紀律隨意擴散改革內容,決不允許傳播小道消息混淆視聽,使干部做到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

(四)堅持內涵發展、不搞外延擴張,做到精簡高效。改革的本質是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必須立足內涵發展,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實現改革效益的最大化。在改革后監督范圍更廣、任務更重的情況下,試點地區紀委、監委機關全面整合機構職能和人員,內設機構數、派駐機構數、人員編制數“三不增”。將工作力量向主業聚焦,監督執紀一線部門進一步得到了加強,轉隸人員和現有人員實現優勢互補,達到“1+1>2”的效果。有效利用現有資源,充分使用原“兩規”場所和公安機關看守所,不新建留置場所。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委員會調查取得的証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証據使用,改變了以往多頭調查、重復勞動的局面,提高了審查調查效率。

(五)加強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執法機關統籌協調,保障改革目標順利實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多方聯動協作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查處機制。試點地區緊緊圍繞改革目標,在中央改革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試點決定的框架內,大膽創新、立行立改,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執法機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協同配合、無縫對接,打通了有效銜接的關鍵環節,形成了合力推動改革的正能量,體現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積極穩妥引導輿論,形成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熱點難點多、社會關注度高,迫切需要加強對改革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試點地區把試點過程作為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堅持公開透明,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中央新聞媒體作用,對社會關心的重大問題及時解疑釋惑,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研判,健全網絡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特別是對機構整合、人事安排等問題,積極營造關注改革、支持改革的輿論環境。

我們正處在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最近的歷史時期,黨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全面從嚴治黨,最終是要探索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淨化的有效途徑,破解歷史周期率,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是中國特色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立足當前、謀劃長遠,著眼完善提高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這個目標,建設強有力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繼巡視全覆蓋之后,又一個把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的重大組織和制度創新,通過建立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和制度,增強了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06日 01 版)

(責編:常雪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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