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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行動——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熱點透視

2017年10月30日09:2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行動

近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部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時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方案》的印發,標志著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此時,距離黨的十九大勝利閉幕剛剛過去5天。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改革潮流勢不可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必將產生一系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試點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辦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務后,三省市立即開展試點。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縣三級全部成立監察委員會﹔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此后,各試點地區不斷推動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對監委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訊問、留置等十幾項調查措施先行先試、應試全試,並完善監委內部監督制約和外部的銜接協調機制,順利完成試點任務。

本報記者在採訪試點情況時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推動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加強了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建立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推動了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構筑起規范內部運行和紀法銜接的制度體系。

在開展改革試點的過程中,三省市還積累了一些重要經驗:一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各級黨委、紀委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負好主責和專責﹔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實提高涉改部門和人員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三是堅持內涵發展,實現改革效應最大化﹔四是加強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執法機關的統籌協調,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開展改革試點的關鍵環節是什麼?

撤銷行政監察,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將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組建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必由之路。從這個意義上講,轉隸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過河”的橋和船。

做好人員轉隸,重中之重是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這就要求必須做好思想引導和政策保障工作,減少轉隸的摩擦和阻力。

從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試點情況看,三地普遍出台有關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打消了轉隸人員的思想顧慮,保障了轉隸平穩有序進行。

轉隸期間,還必須把握好動態平衡,保証相關工作的連續性。京晉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辦法、新事新辦法”原則,明確了轉隸前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已立案、尚未辦結的按原有程序辦理,轉隸后新立案調查的按新的領導關系辦理,保証了反腐敗斗爭力度不減、節奏不變。

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麼?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既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決心和自信。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反腐敗專門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反腐敗所針對的職務犯罪也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個特殊和普通的關系問題。因此,在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程中,有些問題不能簡單比照刑事訴訟法,既要科學把握法治精神和執法司法的一般規律,也要充分考慮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通過法治方式形成新的運行機制。

用留置取代“兩規”,正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並通過立法對審批程序、使用條件、使用期限等作出嚴格限制,不僅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還將倒逼監察機關把調查的基礎工作做扎實,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不是權力大了而是責任大了。同時,監察委員會將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制約,也不會成為所謂的“超級機構”。

北京、山西、浙江試點情況有力印証了這一點。一方面,三省市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出台相應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委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既協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級監察委員會還認真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格執行集體決策、請示報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規定,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報告和備案制度,形成了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此外,按照相關制度設計,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還將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多重監督特別是不斷加強的內部監督,將嚴防“燈下黑”,保障監委的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記者 張磊)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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