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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有哪些行為,崗位就要被調整?

2017年09月16日14:22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領導干部有哪些行為,崗位就要被調整?

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管好用好領導干部。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干部隊伍,既要防止“帶病提拔”,阻止“患病”的領導干部擔任更重要的職務﹔也要推進干部“能上能下”,把品德才能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的干部及時調整下去。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對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干部“能上能下”規定與防止“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等制度利器一道,串起了嚴密的選人用人“制度鏈條”。領導干部有哪些行為,其崗位就要被調整?一起來看吧。

原文鏈接:

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后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摘自《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責編:高巍、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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