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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腐敗制度建設呈現五個特點

2017年08月08日09:5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我國反腐敗制度建設呈現五個特點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堅持將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審視反腐敗工作,高度重視並科學謀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腐敗制度建設,著力推動反腐敗“標本兼治”朝著縱深方向不斷發展,制度反腐的強大力量不斷釋放,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贏得了黨心民心軍心以及國際社會普遍稱贊。縱觀近五年,可以清晰地發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腐敗制度建設呈現出以下五個顯著特點。

  一是強化頂層設計。這些年,我國的反腐敗過程經歷了從運動反腐到制度反腐的關鍵轉變。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不斷強化頂層設計,為制度反腐構建系統性的戰略規劃,通過深入調研、充分論証,逐漸明晰了反腐敗制度建設的終極目標、近期目標、時間進程、方法與手段,繪制出反腐敗制度建設路線圖,明確推進路徑,使公眾了解具體舉措與長遠戰略,權宜之計與根本制度變革之間的關系。避免了過去反腐敗工作中出現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現象,避免了反腐敗工作的方向和思路隨著問題浮現的程度而起伏,隨著社會公眾不斷變化的注意力而變化,保証了反腐敗工作的統一性、長效性和有序性。

  二是結合中國實際。我國反腐敗制度建設注重結合中國實際,這主要有三大體現。其一是在反腐敗制度構成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腐敗制度體系是由國家法律和黨規黨紀所構成,突出黨規黨紀在反腐敗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其二是在反腐工作開展上,將堅持黨的領導作為統籌協調反腐執紀與反腐司法工作的前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使國家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制度統一起來發揮最大效能,特別強調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其三是對當前腐敗的從嚴治理上,十八大之后的反腐敗制度建設結合中國實際,著眼當前更隱秘、更復雜的腐敗問題,以刑法修正案(九),以及《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黨內法規,從法律層面降低了入罪門檻,將現行由紀律規制的部分腐敗問題上升為由法律規制,以增加財產刑加大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以增加終身監禁制度確保腐敗分子難逃法律制裁﹔從黨紀層面,將相關道德規范上升為紀律規范,加重黨員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紀律義務,並且嚴格細化了黨的中央組織、各級黨委、紀委以及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職責,使黨內法規更加完善,能夠更好地發揮預防腐敗作用。

  三是黨紀國法互聯。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賦予了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這就要求依法治國的同時,也要依黨內法規從嚴治黨。因此,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加強黨紀國法互聯,必須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落到實處。首先,黨紀國法互聯是必要的。在理論上,國家法律和黨規黨紀都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其本質是一致的。在實踐上,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經形成,是一個完整的法治體系結構,包括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律實施體系、嚴密的法律監督體系、有力的法律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因此國家法律和黨規黨紀互聯是符合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其目標上一致、內容上統一、適用上依存,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其次,黨紀國法互聯是可行的。必須充分認識到,黨紀和國法都有著同樣的法治思維,依法治國需要嚴厲黨紀的示范和引領,依規治黨需要在國法的框架下規范進行,隻有嚴格黨紀、公正司法,才能在黨內法規建設和反腐敗立法方面做到有效銜接和收效顯著。最后,黨紀國法互聯是有界限的。必須看到,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在制定機關、制定程序、調整對象、適用范圍、實施方式等方面是有差別的,不能把二者完全混同起來。在反腐實踐中,適用黨紀或適用國法必須做到界線分明,違反黨紀就按黨紀處理,違反法律就要嚴格依法處罰。

  四是借鑒國際經驗。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敗制度建設呈現了許多亮點,這也是對國際有益經驗的科學借鑒。首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的提出,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腐敗制度體系從刑事立法和黨內法規兩個層面的進一步完善,做到反腐敗斗爭制度嚴密、有據可依。在國際社會上,以健全的反腐敗制度體系約束權力的例子並不少見。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法律體系主要由《防止貪污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公務員紀律條例》《公務員懲戒規則》等法律法規組成,分別對嚴厲懲治腐敗、貪污所得的認定和沒收、公務員的嚴格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法規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得益彰,互為補充,構筑起懲腐反貪的制度鐵籠。其次,是“實現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當今世界反腐成績突出的國家普遍選擇的一條路徑。例如,瑞典、美國等國的財產申報制度、新加坡等國的《財產申報法》以及瑞典確立“政務公開”原則使得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可以到政府部門要求查閱該部門的文件等,都是很好的反腐敗經驗,對我國完善現有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等均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五是注重操作可行。無論是國法還是黨紀,其效能都必須通過有效的執行體現出來。在反腐敗實踐中,能否有效地遏制住腐敗的高發勢頭,關鍵在於國法和黨紀能否真正得到有效落實。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敗制度建設顯然將落實具體規定,注重操作可行作為關鍵,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黨紀方面,明確了黨紀嚴於國法的要求。王岐山同志曾撰文指出:“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2014年6月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在違紀情況通報中,出現“與他人通奸”的措辭,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該起案例首次以道德范疇的措辭作為黨紀處分的表述內容,體現了嚴格執行黨紀的要求。此外,如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還通報各地黨員干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諸多案例,也進一步印証了黨紀嚴於國法和中央堅決落實執行的決心。其二是國法方面,首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性質決定了反腐敗斗爭必須依法開展,盡管黨紀嚴於國法,但並不是說黨紀可以凌駕於國法之上或游離於國法之外。針對黨紀與國法的執行范圍,2013年5月關於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制定黨內法規“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審核黨內法規時要著重審查“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這些規定均明確了黨紀與國法在運用於反腐敗問題時的范圍,使反腐敗斗爭有據可依、操作可行。其次,刑法修正案(九)對於已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規律的腐敗犯罪量刑標准作出調整,將過去具體數額的量刑標准改為不同檔次的概括性標准和犯罪情節相結合,更加科學合理,便於當前反腐敗斗爭的開展。(北京市朝陽區監察委員會、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檢察院 張雲霄 李建飛)

(責編:曹淼、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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