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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

2017年07月08日11:29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解詞·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將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紀檢機關執紀審查的一個必經程序。違紀事實材料中的“違紀事實”指的是經審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查明違紀事實后,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保障被審查人權利的體現,也是保証案件質量的重要措施。黨章第四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一般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審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審查過程、檢舉人、証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時,應當告知被審查人有申辯的權利和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的義務,聽取被審查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並做好談話記錄或工作記錄。

被審查人對違紀事實無不同意見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以上事實屬實,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以另寫申辯材料。如果被審查人拒不簽署意見,審查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注明。

對被審查人提出的意見或辯解,審查組應當認真聽取並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審查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調查后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后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審查人見面。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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