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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運用“第一、二種形態”

2017年07月05日09:1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精准運用“第一、二種形態”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則》)。中央紀委制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就是以實際行動向全黨全社會昭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有制度籠子的,紀檢干部是有著嚴格紀律約束的。

  監督執紀問責是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從發現問題到執行紀律,再到責任追究,都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各級紀檢機關和紀檢干部要以強烈的政治意識、紀律意識,嚴格按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辦事,帶好隊伍、加強教育和管理監督,讓《工作規則》成為紀檢機關依規治黨、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利器。

——編者

  《工作規則》第四條規定,“監督執紀工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這是“四種形態”第二次寫入黨內法規。

  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調研時提出監督執紀要運用“四種形態”。在2016年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再次強調“全面從嚴治黨,要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2016年10月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首次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工作規則》第四條重申了這一規定,體現了監督執紀工作要始終把紀律挺在前面的根本要求。

  充分理解“四種形態”中前兩種形態的重要意義

  “四種形態”是一個完整的有機體,環環相扣、邏輯嚴密。“四種形態”不是平均分配,每種形態所對應的對象有明顯不同。對“多數”和“少數”的區分,體現的是黨中央對全體黨員干部諄諄告誡的耐心和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決心。這就要求既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數,又要通過懲治極少數教育和警示大多數。“四種形態”不是平分秋色,各個形態之間呈現明顯的違紀輕重和處置層次之分,需要進行不同的制度設計和探索實踐。管住大多數要把丑話撂在前面,多提醒、治未病﹔處置少數違紀者要把紀律挺在前面,正歪樹、治病樹﹔嚴厲懲治極少數要把決心立在前面,壯士斷腕,拔爛樹。沒有第一、第二種形態的廣泛運用,就沒有辦法真正做到減存量、遏增量﹔沒有第三、第四種形態的震懾力,第一、第二種形態就無法充分發揮警醒作用。當前,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在嚴肅懲治“少數”、“極少數”,“拔爛樹”的同時,更要從第一、第二種形態入手,著眼常態、面向大多數,做到“治病樹、護森林”,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用好談話函詢措施

  《工作規則》第四章對談話函詢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從《工作規則》條文來看,談話函詢主要是一種線索處置方式,其處理結果主要是運用第一種形態。如《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談話函詢中,“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這就是採用第一種形態進行處理。從監督執紀實踐看,採用談話函詢處理的問題線索,通常也都是反映問題過於籠統、不具體或者有可能採用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方式了結的問題線索。

  運用談話函詢措施,須強化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握好第一種形態和其他形態的關系。《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談話函詢中,發現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証據証明存在問題的,應予以了結澄清。第三款規定對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問題的,應再次談話函詢或進行初核。這就說明談話函詢的處理結果有可能是不處理,有可能是採用第二甚至第三、四種形態進行處理,需要在談話函詢實踐中酌情把握,發現需要轉入初核或立案審查的,要及時開展初核或立案審查。

  二是准確把握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和談話函詢的關系。根據《工作規則》規定,談話函詢是一種線索處置方式,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是一種具體措施,屬於監督執紀的第一種形態。同時,根據《黨內監督條例》和開展談話提醒的有關規定,提醒談話、誡勉談話也是黨委(黨組織)和黨的工作部門履行主體責任、開展黨內監督的一種工作制度。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對於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干部,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對於存在輕微違紀的領導干部,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對其誡勉談話。對此,在工作中要准確把握,並與相關職能部門緊密配合,統一標准,各負其責,按職能分別開展有關工作,在數據統計中也不能混為一談。

  准確把握“兩個尊重、三個區分”原則

  《工作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紀為准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這要求在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特別在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時,要注意“兩個尊重、三個區分”原則,即“尊重歷史、尊重實情”和“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而違紀違法的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為區分開來,把為加快發展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故意違紀違法的行為區分開來”。其中,尤其是要准確區分為公與為私、故意與無意、之前與之后的關系,防止量紀處分照搬照套,實行“一刀切”,誤傷改革者﹔同時也要避免以落實“兩個尊重、三個區分”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讓違紀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總之,在量紀處分時,要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原則,以取得政治、法紀、社會影響的最佳效果為目標,更好地發揮拔爛樹、護森林作用。

  實踐前兩種形態要用好監督執紀和黨內問責手段

  《工作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這就要求各地對監督執紀的簡易程序、實施談話函詢工作要求等進一步明確具體規則及程序。《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建議結合《黨內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同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商,建立健全廉政檔案制度。

  同時,各級紀檢機關要堅持和深化暗訪、查處、追責、曝光“四管齊下”機制,在巡視巡察、督查問責、農村基層線索排查等工作中廣泛適用第一、第二種形態,為減存量、遏增量發揮積極作用。此外,《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已經出台,規定對黨組織可以採用檢查、通報、改組的方式進行問責,對黨員領導干部可以採用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上述問責方式多數屬於第一、第二種形態,建議在問責工作中,參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綜合運用好不同的問責方式。

  (王景喜 譚永豐 黨小鋒 作者單位:廣東省紀委宣傳部)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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