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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實施后多地出現沒收死亡被告人違法所得案例

涉貪官員死后違法所得仍將被追繳

2017年07月03日14:0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涉貪官員死后違法所得仍將被追繳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申請,申請沒收任潤厚的違法所得共計1209萬余元。此時,任潤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據了解,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事刑訟訴法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即被告人死亡並不意味著案件完全終止,目前該程序已在全國多地法院得到施行。據媒體公開報道,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沒收死亡涉貪官員違法所得的案例已達十起左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隨著新刑訴法中上述特別程序的增加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施,我國已經基本形成能夠合理有效處置死亡涉貪官員違法所得的法律體系,鍛造出一把懲貪治腐的強有力法律武器,體現了黨中央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

沒收一批死亡貪官違法所得

任潤厚案並非個例。

新刑訴法實施當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原房產管理局局長陳西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陳西在取保候審期間於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檢察院遂向法院申請沒收陳西涉嫌受賄的違法所得。

2014年12月,南通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刑事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陳西受賄違法所得711.25萬元,上繳國庫。

南通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員額法官顧峰峰是該案的一審承辦法官。他告訴記者,該案系江蘇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違法所得沒收案。

顧峰峰說,法院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陳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計711.25萬元,應屬受賄違法所得。因陳西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期間於家中死亡,根據刑訴法第280條規定,對其受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遂作出上述一審刑事裁定。

在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新干沖區原黨委書記鄭朝陽涉嫌受賄一案中,鄭朝陽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因病死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鄭朝陽受賄犯罪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沒收。

除了任潤厚、陳西、鄭朝陽這樣被裁定追繳錢款的案件,還有一些案件涉及房產、汽車、土地、茅台酒甚至毒品等。

據悉,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月2日向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孝崎在擔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發展有限公司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工程招標、預決算及合同簽訂等職務便利,為當地22家公司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購物卡、加油卡、茅台酒、現金等財物,價值共計90.79萬元。

案發后,江寧區檢察院扣押了在案涉案款87.8萬元以及50年貴州茅台酒一瓶。

2014年1月16日,張孝崎在法院審理期間因病死亡,案件終止審理。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被告人張孝崎受賄違法所得的申請。

南京中院刑事審判二庭法官王瑞瓊告訴記者,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孝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受賄犯罪共獲違法所得87.8萬元及50年貴州茅台酒一瓶,依法應予沒收。

因此,南京中院於2015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沒收扣押在江寧區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張孝崎違法所得87.8萬元及50年貴州茅台酒一瓶。

“兩高”規定增強程序操作性

黃京平告訴記者,我國刑法第64條已經對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實體規定,為嚴密追逃追贓法網,2012年刑訴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性法律依據。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秘書長韓嘉毅對新修訂的刑訴法特別程序進行過深入研究,他說,依照該特別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的案件,都可以適用沒收財產程序。

韓嘉毅說,從性質上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並不是針對被追訴人刑事責任的審判程序,而是僅針對其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產的專門處置程序。因此,不必以被追訴人已經被生效判決確定有罪為前提,即使在被追訴人死亡、逃匿的情形下,也可以單獨裁定是否予以沒收。

韓嘉毅認為,這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特別程序,不僅與我國基本國情和訴訟文化相契合,也迎合了國際刑事訴訟的發展方向,程序法的完善為司法實踐指明了方向。

黃京平說,因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在我國是一個新的制度設計,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所以難以滿足實際辦案需要。

在黃京平看來,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兩高”才聯合出台《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僅對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証明標准,而且對沒收申請的審查、一審開庭、二審裁定、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方式等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增強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實踐可操作性。

“至此,一個能夠合理有效處置死亡涉貪官員違法所得的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黃京平說。

新制度打消貪官僥幸心理

涉貪官員死亡后,其違法所得究竟如何處理,是一個困擾司法界很久的老問題。

韓嘉毅告訴記者,按照2013年之前的刑訴法,隻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才能處置死亡涉貪官員的財產,但當時的司法解釋規定,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才能提起訴訟,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等,加上我國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於是就有了大量嫌疑人、被告人逃亡的案件,沒有程序法對其違法所得進行追繳。

韓嘉毅補充道,雖然我國刑法對於違法所得的財物有應當予以追繳、沒收的規定,但仍有大量涉貪官員死亡后其違法所得不能得到合理有效處置,進而導致“犧牲一個人、幸福一家人”的現象層出不窮。

韓嘉毅說,隨著反腐倡廉的呼聲越來越高和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立法機關在修改刑訴法時對此給予關注,2013年新刑訴法中特別程序的加入和今年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韓嘉毅認為,盡管這是一項從無到有的新制度,從制度設計上還有待於完善,盡管新的立法還沒有被司法人員熟練掌握、廣泛運用,但其所帶來的威懾力遠遠超乎想象,讓多少人原有的僥幸心理從此不復存在。隨著各地紛紛出現典型案例並被廣泛宣傳,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對反腐倡廉、維護公平正義將起到更加積極的促進作用。(記者 蔡長春)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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