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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2017年06月28日16: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黨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張某,中共黨員,某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管理處處長。張某多次在土地出讓、協調土地權屬糾紛等方面為S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幫助。2016年5月,張某主動提出自己有一些儲蓄,願意為S公司提供貸款。S公司迫於張某的身份和地位,並希望日后在房地產開發用地上繼續得到其關照,於是同意張某提議。其后,張某借款100萬給S公司,年利率為20%。

案例二:孫某,中共黨員,某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處長。孫某聽說張某投資S公司的民間借貸行為,便找到張某希望從中牽線,願意投資加入。張某找到S公司,表示孫某權力較大,可以接受其提供的借貸,希望維持良好關系以便日后獲得關照。其后,孫某借款50萬給S公司,年利率為18%。

案例三:明某,中共黨員,某市國土資源局干部。明某委托朋友將自己20萬積蓄參與民間借貸,年利率為40%。因借貸人到期后沒有及時歸還本金和利息,明某和朋友對借貸人進行恐嚇威脅,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案例中三人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均構成黨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紀行為。

第二種意見行為:張某的行為涉嫌受賄犯罪﹔孫某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紀行為﹔明某違反了其他國家法律法規。

評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三人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性質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張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犯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國家鼓勵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並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也對相關民間借貸約定利率范圍作出相應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並不違反黨規黨紀。但是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被借貸人謀利,有的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搞行賄受賄。現實中,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案例一中,張某與S公司之間無正當的借貸事由,又無真實、合理的借款意願。張某利用自身的職權和地位優勢向S公司出借資金,而S公司在實際不需要借款的情況下,迫於張某的身份和地位,考慮到曾經得到過並希望將來能夠繼續得到張某的關照而同意高息借款,這種借貸關系建立在權錢交易的基礎之上。這種借貸行為只是張某索取賄賂的一種掩蓋手段和形式,張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所得利息應認定為受賄金額。

孫某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

案例二中,孫某作為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處長,S公司是其管轄范圍內的管理服務對象。S公司出於討好、懼怕,而給予孫某較高利率,且不排除未來孫某會利用職權為S公司謀利的可能,雖然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8%,未明顯高於應得收益,但這種情況下,孫某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孫某的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明某的行為違反了其他國家法律法規

案例三中,明某的民間借貸行為雖然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利,與其職權也無明顯關聯,但明某放貸的年利率為40%,嚴重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利率范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同時,明某對借貸人進行了恐嚇和威脅,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舋滋事行為。明某的行為影響了黨的形象,與一名中共黨員身份格格不入,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准確認定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

現實中,判斷黨員干部是否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黨員領導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是不違反黨規黨紀的,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嚴重超出國家規定利率,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追究相應黨紀責任。

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干部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現實中,判斷是否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並非以黨員的主觀意願和主觀想法為依據,而應以客觀上黨員干部的職權和職務可以給對方當事人某種利益造成的影響為依據。

注意違紀與違法的區別。如果黨員干部雖然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接受借貸一方謀利,但這種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且不排除將來有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可能,即可認定該黨員干部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應當注意的是,有的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對方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是為了獲得所謂的“回報”,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獲取較高利息,對此類行為應按受賄性質認定。

執紀實踐中,要考慮借貸雙方的動機和目的。一般來講,正常的民間借貸應是借貸方確有需要。如果借貸方沒有需要,或者明知能夠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借款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率”借款,則要考慮雙方的動機和目的是什麼,進而確定是違紀行為還是違法行為。

(作者王希鵬 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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