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07日15:58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基本案情
劉某,黨員,某省某廳副廳長(主管該廳A處及人事工作)。張某,黨員,某廳A處處長。李某,黨員,某廳后勤處副科長。
2016年3月,張某帶A處人員到某國參加專業研討會。李某想借機出國旅游,找劉某、張某說情,經過二人簽字同意,李某以A處副主任科員虛假身份填寫出國審批資料,並在外事部門通過審批,使用3萬元公款出國。
研討會結束后,張某未直接回國,擅自變更回國路線,經第三國回國。
處理建議
李某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構成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兩種違紀行為屬於牽連違紀形態(以實施某一違紀行為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違紀行為的違紀形態),應從一重從重處斷,以“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定性處理。
張某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其兩種行為屬於想象競合違紀形態(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兩個以上(含兩個)違紀條款),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同時,對張某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的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合並處理,追究其黨紀責任。
劉某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其兩種行為屬於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評析意見
李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有關問題,屬於違犯廉潔紀律,構成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二是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出境旅游的。
本案中,李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虛假填寫出國審批信息資料,以參加研討會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旅游,構成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李某、張某、劉某違犯工作紀律,均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
在本案中,劉某、張某作為主管業務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廳長、A處處長,卻簽字同意李某填寫的虛假信息,幫助其在外事部門通過審批,劉某、張某均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二人黨紀責任。
李某為借機出國旅游,虛假填寫出國審批信息資料,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張某違犯工作紀律,構成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違紀行為
在本案中,張某在研討會結束后未直接回國,擅自變更回國路線,經第三國回國,構成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認定的界限問題。如果確因工作需要、意外情況及情況變化,確實需要延長期限或者變更路線,又來不及請示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報告說明,經查証屬實的,同時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則不構成該違紀行為。
劉某、張某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
本案中,劉某、張某以非法方式,安排與公務無關人員出國,致使李某用3萬元公款出國進行旅游。劉某、張某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追究二人黨紀責任。
對李某、張某、劉某違紀行為定性處理如下
李某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同時,李某還構成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李某的上述兩種違紀行為屬於牽連違紀形態,應按從一重從重原則處斷,應以用公款旅游、變相用公款旅游違紀行為定性處理,並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3萬元旅游費用。
張某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張某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張某的上述兩種行為,屬於想象競合違紀形態,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即以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追究其黨紀責任。此外,張某還構成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張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合並處理,追究其黨紀責任。
劉某構成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出境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同時,劉某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劉某的黨紀責任。劉某的上述兩種行為,屬於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即以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定性處理,追究其黨紀責任。(劉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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