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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之三

解密“紀委立案”:報批立案應已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証據

2017年05月16日09:3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編者按】今年年初,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這是紀檢機關依規治黨、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利器。此前,王岐山在江蘇鎮江調研時明確表示,制定監督執紀規則要堅持問題導向,查找各環節的風險點,明確請示報告、線索處置、審查審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規程,建立審查過程全程錄音錄像、打聽案情和說情干預登記備案等制度。

中紀委網站近日推出【解詞·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欄目,就監督執紀制度各環節進行詳細介紹,上兩期介紹了談話函詢和審理,這期我們就來看看什麼是紀委立案,都有哪些程序?

什麼是紀委立案?

立案,對大家來說並不是陌生的詞匯。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能看到或聽到甚至是親身接觸到“立案”。公安、法院、檢察院可以立案,紀委同樣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說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樣都是立案,紀委的“立案”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紀委的“立案”,是指紀檢機關對於反映或者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問題,經過初步核實,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案件成立並進行審查處理的活動。

如何確定是否要立案?

立案作為紀檢機關案件審查的必經程序和重要階段,如何確定是否要立案呢?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凡報請批准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証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樣有嚴格的條件和標准。

達到立案條件 需如何履行批准程序?

如果達到了立案所需的條件要求,應當如何履行批准程序?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

按照規定,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至此,立案的環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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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景玥、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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