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08日16:2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基本案情
張某,黨員,某市所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黨委書記。李某,黨員,管委會黨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1月,某市市委常委會作出在全市市直單位、所轄縣(市)及管委會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同年6月,李某與張某認為市委關於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不適合管委會,並在市委常委會上提出不執行市委相關決定。之后,管委會黨委會討論作出不執行的相關決定。8月,該市紀委對張某、李某立案審查,認為管委會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張某、李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並追究其二人黨紀責任。
分歧意見
在該市紀委討論如何追究張某、李某違紀行為黨紀責任的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認為市委關於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不適合管委會,經黨委會討論作出決定,不執行市委相關決定。上述行為屬於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構成“下級黨組織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違紀行為”,張某、李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張某、李某的黨紀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認為市委關於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不適合管委會,提出不執行市委關於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是張某、李某的個人行為,構成“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黨組織重大決定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張某、李某的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在本案中,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
張某、李某既是下級黨組織拒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違紀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
下級黨組織拒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違紀行為,是指下級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
黨章第十條規定,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黨章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下級黨組織如果認為上級黨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拒不執行的,構成本違紀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張某、李某認為市委關於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不符合管委會的實際情況,可以向上級黨組織請求改變,而不應公開發表不同意見,在黨委會上提出不執行市委關於引進高端人才的決定,並最終由管委會黨委會討論作出不執行的相關決定。上述行為構成下級黨組織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違紀行為“張某、李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張某、李某的黨紀責任。
在認定下級黨組織拒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違紀行為時,需要強調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於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區別問題。
隻要下級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就構成違紀行為。但是需要說明的,根據黨章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下級黨組織認為上級黨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有權請求上級黨組織改變﹔如果上級黨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黨組織仍有權向再上一級黨組織報告。下級黨組織按照程序規定具有上述行為,則不應視為違紀。
第二,該違紀行為與拒不執行黨組織的重大決定違紀行為區別問題。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重大決定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行為。“拒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違紀行為”,是指下級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一是違紀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下級黨組織,追究的是黨組織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而后者的主體是黨員個人。二是對象的范疇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而后者的對象是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的重大決定。前者明知是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而不執行,后者則是有關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在沒有向黨組織反映或者反映的意見沒有被採納的情況下,拒絕執行黨組織重大決定的行為。
第三,關於集體違紀與黨員違紀區別問題。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集體違紀,是指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其特征為:一是集體違紀的主體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一般指各級黨組織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黨組等)。如果是個別領導成員或少數領導成員作出的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的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則應由個人或少數人負責,不應追究集體責任。二是集體違紀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或過失,不僅包括那些集體故意作出的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的違犯黨紀的行為,而且包括那些集體過失作出的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的違犯黨紀的行為。三是集體違紀人必須具有共同違紀的行為。每一個集體違紀人必須都參與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違犯黨紀的行為。在領導機構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違犯黨紀的行為時,沒有參與或持反對態度的,不能視為集體違紀人。在上述案例中,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張某、李某是集體違紀人,屬於故意違紀,應按共同違紀處理,追究張某、李某的黨紀責任。(作者劉紀研系本報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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