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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的專屬紅包應屬賄金

2017年02月08日16:01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數額較大的專屬紅包應屬賄金

春節期間的網上紅包已成為拜年新寵並流行起來。但是,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的范圍。筆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拆封紅包中專屬紅包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時有可能構成受賄罪,此時專屬紅包就具有賄金的性質。

以近年來的微信“紅包”為例,除普通紅包和手氣群紅包之外,還分結婚、喬遷、生日、添丁等特定紅包。普通紅包單個金額上限200元,最低是0.01元﹔手氣群紅包一次最多可以發送100個,單日限額20000元,單筆限額5000元。而特定的專屬紅包每次隻能發給一個人,單個金額最高為1000元,三個月內隻能發給同一個好友一個特定紅包。對微信進行轉賬支付以及朋友之間的小額微信紅包等屬於傳統正常范圍之內的人情交往。但是如果紅包在數額、次數等方面超出正常的人情交往范圍時,數額較大的專屬紅包的拆封者根據拆封者的身份不同有可能構成相應的受賄犯罪。筆者認為,此時專屬紅包體現的數額為賄金,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時,拆封紅包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可能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顯然,特定的紅包具有專屬性,屬於一對一轉賬。行為人拆封的紅包所顯示的數額不僅可以提現,還可以進行購物及為手機充值等網上交易。國家工作人員拆封較多特定的專屬紅包,數額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時就會符合受賄罪的數額要件要求。根據刑法和相關立案標准的規定,如果此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微信紅包索賄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第一種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向微信好友索取紅包,這種索取行為較為直接,為當然索賄。第二種行為較為隱蔽,行為人先發放小數額的紅包,而期待對方返贈較大數額的紅包,此數額較大非本罪入刑的“數額較大”,而是比行為人首先發贈出去的紅包數額大。國家工作人員先發放小數額的紅包給對方,其主觀意圖比較明顯,期待對方返贈大數額紅包。此行為雖然具備人情往來的表象,但仍屬於索賄行為。行為人對於明顯超出正常人情往來的差額部分沒有返還,其數額可以累計計算,達到刑法要求的“數額較大”時,可構成受賄罪。

除了專屬紅包之外,部分手氣群紅包如果涉及人員具有特定小團體的性質,或者就是專門為了派發給特定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紅包而成立的手氣群,由於其具有一定范圍的專屬性,筆者認為,也應該以特定的專屬紅包論處,數額達到入罪標准時同樣應構成受賄罪。

(許健 作者單位:江蘇淮陰師范學院法政學院)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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