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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紀委通報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28項配套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29日09:16    來源:《內蒙古日報》

原標題:自治區紀委通報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 自治區28項配套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2017年元旦、春節將至,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嚴防元旦春節期間“四風”問題反彈,12月27日下午,自治區紀委通報了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28項配套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呼倫貝爾市扎蘭屯市蘑菇氣鎮惠鳳川村村委會副主任陳向喜違規舉辦升學宴問題。2016年8月1日中午,陳向喜為慶祝大女兒考入大學,在自己家院內舉辦升學宴,雇請流動大篷車安排酒席,宴請親戚、朋友、戰友及同村村民,酒席共安排30桌,約300人參加,陳向喜共收受非親屬人員禮金7000元(此款已予以收繳)。2016年9月12日,扎蘭屯市紀委給予陳向喜黨內警告處分。

通遼市扎魯特旗結核病防治所黨支部書記、所長張維忠違規使用、停放公車問題。2016年10月1日下午、10月3日、10月5日張維忠多次駕駛車牌號為蒙G5B639的單位公車辦理私事。該車輛指定停放地點為扎魯特旗結核病防治所院內車庫,但張維忠從9月30日晚上至10月6日下午(除10月1日晚)將該公車一直停放在自己所住小區院內或其妻侄的車庫內。2016年11月14日,扎魯特旗紀委給予張維忠黨內警告處分。

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公安局副局長宋杰儒違規舉辦婚宴問題。2016年7月31日晚,宋杰儒在興和縣眾和酒店為其兒子舉辦婚慶卯宴席,參加宴席的人員除親戚、朋友外,還違規邀請單位下屬管理人員15人並收取禮金7500元。2016年11月21日,興和縣紀委給予宋杰儒黨內警告處分,並責成其將違規收取的禮金全額退還。

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法院執行局執行員郗江明公車私用問題。2016年5月9日,郗江明在未與分管副院長黃建國請示的情況下,直接與法院執行局局長賀海江口頭打招呼,准備第二天和書記員任宇航到五原縣隆興昌鎮和塔爾湖鎮執行兩起公務案件,隱瞞了到五原縣法院參加其個人案件庭審一事。2016年5月10日上午,郗江明駕駛法院制式車輛(車牌號:蒙LA263警)到達五原縣法院,並將警車停放在五原縣法院門前,徑直與其代理律師趙惠平參加其個人案件庭審,同時,郗江明安排書記員任宇航去執行公務案件。任宇航與當事人王昊洋駕駛當事人的車輛去五原縣鴻鼎市場尋找被執行人王岳飛。庭審結束后,郗江明一行隨即到五原縣塔爾湖鎮執行另一起公務案件。2016年8月19日,烏拉特中旗紀委給予郗江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烏海市第一糧庫主任金海世等人違規公款消費問題。2016年3月28日,烏海市第一糧庫由於班子成員進行調整,在烏海市海泊灣公館組織“歡送酒宴”。購買煙酒、就餐消費共計1522元,以招待客戶為由,經金海世和副書記趙建軍、財務科科長伊佔軍審核簽字后在單位財務報銷。2016年11月29日,烏海市紀委給予金海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趙建軍、伊佔軍黨內警告處分。金海世等人將報銷的“歡送酒宴”費用1522元退還了烏海市第一糧庫財務。

內蒙古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院院長龐整社違規公款宴請問題。2016年3月31日上午,龐整社到內蒙古地礦局境外資源部辦事,偶遇內蒙古地勘五院黨委書記焦建軍、地勘二院黨委書記張慧聰等人,因互相為業務合作關系,臨近中午1時,龐整社提出宴請,電話指示辦公室主任王彬到愛麗格斯火鍋店安排宴請事宜,聯系本單位劉曉軍、孟昭瑞到場作陪,此次聚餐共計18人,消費3000元,由王彬經手,於2016年4月5日在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院公費報銷。2016年11月10日,內蒙古地礦局紀委給予龐整社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劉曉軍、孟昭瑞黨內警告處分,責令王彬作出書面檢查,公款宴請費用3000元由龐整社等4人承擔。(記者 楊凡)

(責編:姜萍萍、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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