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2016年12月20日08:11 來源:檢察日報
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影響期滿后,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提拔任職。武漢近日出台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管理辦法(試行)》這樣規定(12月19日新華社)。
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這實際上並未關死受到處分的黨員干部影響期滿后重新提拔任職的門。而不將一個犯過錯誤的干部一棍子打死,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利於激發其將功補過、努力工作、干出實績,令曾經犯過錯誤的干部得到挽救,令其在處分期滿后發揮才干服務民眾、造福社會。
不過與此同時也須看到的是,對犯錯誤的黨員干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除了是其理當領受的處罰外,更是為了經由處分提高黨員干部犯錯誤的成本,以警示當事人以及其他的黨員干部杜絕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如果一個黨員干部受到處分后,不能做到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便在處分期滿后予以提拔任職,將會令處分所能發揮的警示作用遭到削弱,不利於經由提高黨員干部犯錯誤的成本,警示當事人以及其他黨員干部杜絕違規違紀行為再發生。
此外,人們可以看到,少數黨員干部受到處分后,不是改過自新、努力工作,以良好的工作表現將功補過,而是熱衷於在背后“活動”,以達到盡快獲得重新提拔任職的目的。而由於對德才與工作表現的評價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一些領導干部也就假借受處分的干部表現突出,而急於令其獲得提拔任用。這不但令處分的警示作用遭到削弱,而且可能誘發新的違規違紀乃至犯罪行為。對此,人民群眾意見很大。
其實,對於一個黨員干部在處分影響期內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是否突出,廣大群眾看得最清楚,最有發言權。所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干部影響期滿后,應由廣大群眾來判斷其是否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並由此決定其是否適合提拔任職。如此讓廣大群眾來為受到處分的干部重新提拔任職把關,才會既有利於讓那些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的受過處分干部,在處分影響期滿后得到提拔任用,發揮其才干,同時又有利於防范在受處分干部復出事項上,出現新的不正之風乃至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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