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08: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人民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徐雋)今天,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雲南省委原常委、副書記仇和受賄案,對被告人仇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對仇和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其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獲取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身邊工作人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33.98萬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仇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16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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