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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六中全會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之六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2016年12月05日10:3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四個服從”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加強黨內監督,關鍵要牽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把管黨治黨的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把《黨內監督條例》提出的各項監督措施落到實處。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這是總結黨的歷史經驗和國內外管理實踐得出的重要工作原則。黨組織賦予領導干部權力,既是信任、培養,更是考驗,考驗其能否做到忠誠干淨擔當。黨員領導干部從接受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那一刻起,就意味著要肩負起相應的責任,也要接受組織的監督和紀律的約束。信任和監督辯証統一,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背負的信任越多,責任就越重、風險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嚴格的監督。在黨員領導干部被委以重任時,黨組織往往都講“這是組織對你的信任”,干部接受任命時也往往表態“感謝組織的信任”。委以重任就是組織對干部的培養和考驗,就應當要求干部接受組織的監督。如果隻講信任,你好我好大家好,責任就會虛化弱化,加強黨內監督就會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成為一句口號。監督既要靠組織和有擔當的人,也要靠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是底線思維,必須把這個理念貫穿於選人用人、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設之中,強化監督制約,使領導干部時刻感受到責任、考驗和約束,敬畏組織、敬畏紀律。

  黨的領導本身包含著管理和監督。領導,顧名思義,就是既“領”又“導”。“領”就是以身作則、引領示范﹔“導”就是遵循正確方向、施以明確導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管理和監督都是領導的重要內容。廣義監督是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是黨章規定的黨組織的職責。狹義監督是指紀委作為監督執紀問責專責機關的責任。領導的重要職責是領出好班子、帶出好隊伍。所以,管理中就包含著監督,離開了日常的管理監督,黨的領導就落不到實處。《條例》把黨委的監督職責及制度安排作為重點,把任用干部權力和監督干部責任統一起來,通過談心談話、約談督促、報告工作、述責述廉、考察考核、巡視巡察、嚴肅問責等方式,強化責任、促進擔當,使黨內監督真正嚴肅起來。

  要把重點放在自上而下的監督上。黨內監督是全黨的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是統一的。黨內監督的權威,首先來自於上級黨組織,誰任命就應當由誰來管理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支持黨員群眾提出意見、開展批評。實踐証明,自上而下的監督最有效。同級監督、下級監督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解決,最終要看上級黨組織的旗幟、立場和擔當。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軟弱乏力,其他的監督就會流於形式,也必然失效。《條例》著眼於加強黨的領導,強化上對下的監督,發揮同級之間相互監督的作用,改進自下而上的監督,提升黨內監督的實效。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重在看方向、看堅持。十八屆六中全會開啟全面從嚴治黨新征程,《准則》和《條例》是依規治黨、標本兼治的制度利器,推進了新形勢下的制度創新。要深入貫徹全會精神,以《准則》和《條例》為遵循,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強化黨內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發展。

(責編:黃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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