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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系列解讀6:主體責任是關鍵

2016年11月29日11:1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主體責任是關鍵——《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系列解讀之六

因所在單位發生多起違紀違法案件且影響惡劣,北京市西城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章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這是西城區紀委近日通報的一個案例。

章衛受處分的原因在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尤其是作為一把手未能有效地監督干部隊伍。從各地通報情況看,這樣的案例並不鮮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用專章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任務,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抓牢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

明責是盡責的前提。《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這是黨內法規首次明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

“強化黨內監督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具體化。黨內監督第一位的是誰?是黨委(黨組)的監督。”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表示,黨的領導是全方位的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管理和監督。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首先來自於黨的組織,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監督。

如何自上而下地開展監督?《條例》具體規定了4項監督職責,對黨委(黨組)履職作出規范。記者注意到,這4項職責既源自黨章這個根本遵循,又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以第一項職責“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為例,黨章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六條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明確了黨委(黨組)在各地區、部門和單位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而作為領導核心,就必須對黨的建設全面負責,領導好其中至關重要的黨內監督工作。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上率下,有力促進了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但仍有一些黨委(黨組)沒有正確認識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有的黨委(黨組)一把手不願負責、不敢擔當,好人主義盛行﹔有的隻挂帥不出征,甘當“甩手掌櫃”,使監督成為紀委(紀檢組)一家之事﹔更有甚者,直接插手干涉紀委(紀檢組)工作。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裡,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就承認,幾個市廳級領導干部在他所謂的“把握”之下“沒有抓”。

在規定黨委(黨組)主體責任的同時,《條例》進一步明確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責任。如,第九條將“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作為監督體系一個方面,第十六條則對“職能監督”予以細化。這是《條例》的一大亮點,也是黨內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的重要創新。

組織部是黨委的職能部門,在干部監督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省靈璧縣委組織部部長朱新華認為,組織部門在夯實基層組織基礎、加強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礎上,應重點抓好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以及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執行政治紀律情況的監督。

“如在選拔任用工作中,始終堅持事前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審查‘三齡兩歷一身份’、查清存疑和信訪問題等,嚴防‘帶病提拔’。”朱新華告訴記者。

《條例》第十八條至二十五條,用較大篇幅圍繞落實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從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巡視監督、嚴肅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方面明確監督職責和措施,提供路徑和方法。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看,這些方面都是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抓手。

例如,巡視監督尊崇黨章,從聚焦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到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了“千裡眼”“順風耳”“偵察兵”作用。巡視工作由黨委(黨組)領導,巡視組由黨委(黨組)派出,抓好巡視監督、發揮好利劍作用成為黨委(黨組)義不容辭的責任。

再如,各級黨委(黨組)通過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尤其是通過開展談話函詢、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以紅臉出汗的形式及時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達到教育和挽救干部的目的。紅臉出汗的背后,便是黨委(黨組)加強黨內監督的責任擔當。

責任越具體,落實越有效。對於各級黨委(黨組)而言,《條例》已明確了責任、細化了任務、提供了路徑,務必按照《條例》規定,把黨內監督擺到重要位置來抓,推動實現監督常態化、長效化。這也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記者 瞿芃)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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