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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釋義之一

新形勢下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

艾軍

2016年11月23日13:48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新形勢下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內監督的基本法規,標志著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化進程進入新階段。

  為進一步促進廣大黨員干部深入學習貫徹落實《條例》精神,本報業務研討版特推出系列解讀文章,從《條例》展現出的新的黨內監督特色、黨內監督工作如何規范開展、《條例》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關系等方面內容進行逐一闡釋,敬請關注。——編者

  《條例》作為新形勢下加強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是2003年12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試行)》)的升級版,為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開展黨內監督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規范和制度依據。

  體系更完備

  體現制度籠子越扎越緊

  《條例》共8章、47條,其中,第二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明確中央組織監督的內容和要求﹔第三章規定黨委(黨組)的監督,明確黨委的監督職責和巡視監督方式,細化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黨內談話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責述廉制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等﹔第四章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線索處置、執紀審查要求等﹔第五章規定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第六章規定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條例》將《條例(試行)》6類監督主體進行歸納整合,全面建立健全了黨中央統一領導監督、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把所有黨組織和工作部門、全體黨員都作為黨內監督的職責主體,並分別明確其監督職責,強調以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監督措施的有機統一來建構黨內監督體系,更能體現出習近平總書記思想建黨與制度治黨相結合的要求,表明黨內監督制度籠子越扎越緊、越扎越牢。

  范圍更全面

  彰顯黨內監督沒有禁區

  與《條例(試行)》相比,《條例》在監督范圍上最大的亮點和突破就是專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監督,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黨內監督的主要任務,明確提出定期部署、開會研究、聽取匯報等要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中央委員會成員、中央政治局委員提出了開展黨內監督的具體要求,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這些規定表明,《條例》堅持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把黨內監督覆蓋到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干部,尤其是黨內高級領導干部,實現管全黨、治全黨,更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信心。

  重點更突出

  盯緊黨內重點事重點人

  黨內監督的重點無外乎重點事和重點人。

  《條例(試行)》第三條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第四條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條例》第五條規定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堅持黨的干部標准,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第六條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可以看出,《條例(試行)》、《條例》監督重點對象基本一致,旨在突出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這個重點。而重點內容上,《條例》明確將“四種意識”“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八項規定精神”、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等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要求納入其中,更加順應形勢發展要求,更能突出黨內監督特色,更好抓住黨內監督重點。

  指向更具體

  著力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

  《條例》深入總結黨內監督的經驗和教訓,繼承了黨在長期監督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吸收了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問題導向十分鮮明。

  《條例》第四條強調要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第五條明確指出,黨內監督要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和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條例》第七章增加了問題整改內容,第四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並向社會公開”,增強了黨內監督的約束力和問題整改的實效性。

  責任更明確

  形成黨內監督整體合力

  《條例(試行)》第五條規定“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隻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

  《條例》除了對包括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外,還專設第六章,對“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無縫銜接作出了詳細規定。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証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明確了有關國家機關的外部監督權力和要求,為推進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實現紀檢、監察雙輪驅動打開了實踐空間。《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各民主黨派的監督,重申“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提出“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社會監督,明確提出要“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輿論監督、典型案例剖析等工作。這些規定有利於形成黨內監督整體合力。(作者艾軍系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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